【另一面专题:温岭无“挟尸”,议价捞尸无过】
导语: 25日晚,温岭一对情侣由于感情原因,女子跳河,随后男子下河营救,双双溺亡。26日上午,溺亡男子家属遭索价,以一共300元的代价打捞起两具尸体。有网友斥之为“挟尸要价”。但其实打捞者并未“挟尸”,“要价”也属合理,无须飨之以漫天的道德指责。
警方未救援,打捞队也并未“挟尸要价”
死者落水以后,当地警方并未救人,而是由其联系了当地的打捞队
此次事件中,情侣由于感情原因发生口角,女子于25日晚间跳入河中,男子随即也跳入河中救人,结果双双溺亡。据调查显示:二人于当日晚间11点左右落水,男性死者的弟弟谭生于“11点多”就接到警方电话,称其哥哥可能出事了。而警察接警后并未下河搜救——他们直接联络了当地打捞队,但对方不肯来。理由是“晚上乌漆抹黑的,啥都看不到,没法捞。”只能约好第二天一早来捞。谭生的这个说法,已经得到了当地警方的确认。
死者家属与打捞队议价时,尸体还没有开始打捞。打捞队未抢占尸体,“挟尸要价”一说不实
在桥上等到凌晨2点后谭生回到家中。第二天早上5点多,他再次来到河边,并通过民警联系上打捞队,到次日上午10点多钟,打捞队摇船到达现场。他们先与谭生谈起价格,而并没有开始打捞。打捞队认为打捞难度很大,“如果需要打捞,起码要12000元”。他们还特别跟谭生强调,即便捞不到,谭生至少要付8000元打捞辛苦费。这时,附近的围观村民纷纷表示要价太高,劝打捞队减价。最后在现场民警的居中协调下,才以3000元打捞两具尸体的价格达成协议。纵观始终,打捞队都没有占据尸体和家属议价,何谈“挟尸要价”呢?
捞尸并非义务,而是自发的市场行为
救活人要价与捞尸要价性质不同:前者应受谴责,但我国没有“见死不救罪”,虽欠妥但也并不违法。而后者只是单纯的劳务报偿协商
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32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死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立法内容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但是,“见死不救”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立法原则,需要从民法中引进“无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作为立法依据,而在我国,把民法精神作为刑法依据尚无先例。而在今次事件中,当事人遇难已成既定之事,打捞队和遇难者家属之间进行的只是单纯的劳务协商,并无不妥。
义务捞尸固然值得褒扬,但民间打捞队并不负有捞尸义务,收费捞尸无需指责
诚然,有人溺水身亡,实属万分的不幸。打捞队标价、议价捞尸,也的确触及高尚者们的道德神经。但是,种种的道德指摘背后,看官们难道是在期待着打捞队免费、义务捞尸?或者是要求打捞队提供一个符合自己心里预期的“公道”价位?再或者是捞尸无偿化、义务化?看起来,似乎不会有太多人有如此的时间和精力去施行这般善举。没人捞尸,就没有了捞尸索酬,也就没有了与之相对应的道德困境。只有一个问题:江河湖面上的逝者的浮尸,到底要怎么办呢?
中国社会有视“殓尸送葬、鬻棺屠宰之家”为下九流的文化传统,捞尸是一种极卑贱的职业,从业者甚少,处于卖方市场。故而其掌握了一定的定价权
隋唐时期,“仵作”一词就已出现,指的是殡葬业的相关从业人员。后来逐渐发展成组织,五代王仁裕《玉堂闲话》载:这类殓尸殡葬民间行会的成员就叫作“仵作行人”。自尧舜时代即由贱民或奴隶检查尸体并向官员报告情况,也就相当于是古代的法医雏型。仵作在古代都是由地位低下的贱民担任,大抵是殓尸送葬、鬻棺屠宰之家,其后代禁绝参加科举考试,故成为不少人奚落和嘲讽的对象。捞尸同理,这种职业在中国历来被视为“下九流”。导致的结果就是,绝大多数人都并不愿意从事这个行当,使得捞尸服务的供给处于稀缺状态,始终处于卖方市场。于是捞尸人掌握了一定的定价权。
指责民间捞尸队本质上在为缺失的政府公共服务开脱
民间救援有逐利性且不专业,遇险救援理所当然应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2012年8月15日,台中吕振胜一家人跟朋友到恒春白砂戏水,吕男和儿子、两名友人被大浪卷到海上,吕妻见状附近的摩托艇经营者求救,但经营者开价“救人可以,一万五千元”,吕妻马上答应,急得差点下跪。叶姓巡逻员说,他连续救起三人,但水上摩托车业者却只丢了浮板给被卷走的人,就把摩托车骑回岸边,所幸吕男也被他救起。当地官员称,即使摩托艇经营者开口索价也无法可管,因为其“并未具有救人的责任和义务”。
在北京,警方只充当打捞者和家属之间的中介,一旦发生事故,警员负责居间联系,民间进行潜水打捞。
2006年6月27日傍晚,民间打捞经营者崔杰接到朝阳区楼梓庄派出所电话,称有民工在温榆河洗澡溺毙,施工单位提出打捞。崔杰向民警提出需知会施工单位需要收取服务收费,其在得到首肯后,驱车赶赴现场。“在这种事中,民警也就是个中介。”“目前北京各级公安部门内部,都有在中国潜协注册的潜水俱乐部的电话,一旦发生溺水事故,110警员负责居间联系,由民间潜水进行打捞”。
警方以警力不足为由把本该由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外包给民间企业,当遇难者家属无力支付巨额打捞费用时,遂造成道德窘境
在1999年,溺水者尸体打捞主要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2004年,北京市公安局以警力不足为由,将溺亡者打捞工作开始交由专门的打捞公司处理。2011年11月24日中午,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11岁男孩刘晓路不慎掉进排水沟后溺亡并沉入水底。事发后,刘晓路母亲向附近的通州区甘棠派出所报警,请求民警把孩子打捞上岸。但民警称,派出所不是专业的打捞队,孩子溺水应由专业打捞队打捞,打捞费用由被救方承担。由于刘晓路父母无力支付打捞队提出的10000元打捞费,遭拒绝打捞。其后此事引发各方关注,一时间“小学生河边溺亡,民警索要打捞费”,“公民遇险救援费用由谁出”等帖子引起热议。
针对前段时间报道中出现的“黄河兰州段浮尸无人管”情况,兰州市政府称黄河浮尸一般采取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有严格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但在“由谁打捞浮尸”的问题上始终含混不清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上世纪60年代以来,在黄河兰州段约80公里的水域,飘荡着至少10000具浮尸,时至今日,仍以每年200至300余具的规模增加。记者走访时发现,一部分浮尸被河岸的捞尸人捞起运走,一部分被移交亲属或民政部门火化,而一些无名的浮尸则被随意弃之,继续在千里黄河间漂荡。针对报道中出现的“浮尸无人管”等情况,兰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胡海波称,黄河浮尸一般采取的是“属地管理原则”,出现浮尸后各部门有“严格的职责分工和工作任务”。对于打捞上来的尸体,县区公安部门会及时赶赴现场,负责确定死因,查明身份和尸体认领,民政部门则根据公安部门意见负责协调落实浮尸接运、火化、遗体掩埋或骨灰保存工作。但是在“浮尸究竟由谁负责打捞”这个问题上,始终言辞暧昧、含混不清。
结语:捞尸队付出了劳力,收费本无可厚非。但“死者为大,入土为安”也是中国人的传统观念。看来,想要避免“河中浮尸无人捞”的道德窘境,还需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承担起本该由他们承担的责任。
出品:网易新闻另一面,编辑:袁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