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火炬电子
股票代码:603678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伟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西苑100号南二院东七楼**单元**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8年2月12日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减少其在火炬电子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况:2016年11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火炬电子股份500,000股(除权后为1,250,000股),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9,564,379股(除权后为23,910,9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8%。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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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说明外,本报告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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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火炬电子股份外,未单独或合计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2017)最高法民终727号《民事调解书》,将其持有的10,160,947股火炬电子股份过户到罗森鹤名下。过户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火炬电子持股5%以上股东。尚余3,250,000股待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股票解质手续后予以过户。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共持有火炬电子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3,910,947股,占火炬电子总股本比例的5.28%。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火炬电子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750,000股,占总股本的3.04%。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2017)最高法民终727号《民事调解书》,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审原告罗森鹤自愿达成调解,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中13,410,947股属于罗森鹤所有。
2018年2月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10,160,947股火炬电子无限售流通股过户至罗森鹤名下,尚余3,250,000股待办理股票解质手续后予以过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火炬电子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过户完成后,截至本公告日,王伟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共13,750,000股,其中10,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司法冻结3,750,000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火炬电子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火炬电子办公地点。
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伟
签署日期:2018年2月12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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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王伟
签署日期:201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