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汇添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互利A和互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分级运作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互利A和互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互利A的每个开放日及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互利A和互利B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互利A和互利B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在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前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定互利A和互利B基金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互利A和互利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合同终止,则本基金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七、 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16年11月25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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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16年11月2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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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资产。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资产。
(三)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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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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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2016年11月25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截至2016年11月25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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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6年11月25日,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4、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止到2016年11月25日,本基金未持有股票投资。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转换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 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99fund.com)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9日
(上接128版)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上接129版)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 5937 8982
传真:(010) 5937 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徐建军、刘焕志
联系人:徐建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周祎
联系人:周祎
四、基金的名称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分级基金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七、基金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八、基金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确定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
2、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
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6)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2)股票组合的动态调整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标的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基金发生申购赎回、参与新股申购等影响跟踪效果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效果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法律法规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股票停牌等因素导致基金无法根据指数建立组合。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以跟踪误差最小化为原则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3)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交易,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4、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中更新中公告。
九、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50指数收益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十、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从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来看,基础份额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A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特征;B类份额具有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特征。
与基础份额相比,A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基础份额; B类份额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基础份额。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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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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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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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违法违规案,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警告及行政处罚。
2015年12月3日,深圳银监局对于招商银行2014年5月17日后仍开展商业承兑汇票的买入返售交易;个人不良信贷资产违规批量转让、个人理财业务资金违规投资于不良信贷资产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5年9月25日,福建银监局对于兴业银行信贷资产非真实、完全转让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6年6月17日,针对浦发银行在天猫上以虚假价格进行促销的行为,上海市物价局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6年2月19日,北京银监局对于民生银行当事人业务续做不审慎、未对交易背景进行认真审查、管理缺位导致对应车辆完全脱离监控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上述上市公司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上市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除海通证券、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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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4月1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6年6月30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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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和年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0) 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 场内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02 %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伍万元(50,000),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算方法的,本基金按照变更后的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算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本基金场外基础份额的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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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特定申购费率仅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以场外方式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
本基金场内基础份额的申购费率为0。
(2)申购费的收取方式和用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础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
2、赎回费
(1)赎回费率
场外/场内基础份额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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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赎回费的收取方式和用途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础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等其他相关手续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场外份额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和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转出基金赎回费按照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2016年5月28日刊登的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部分,更新了部分内容。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根据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信息。
4、在“十四、基金的投资”部分,补充了本基金2016年第2季度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5、在“十五、基金的业绩”部分,补充了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数据。
6、在“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根据相关公告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9日
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与交通银行开展的
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给予的信任与支持,更好地服务投资者,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16年11月30日起,本公司参与交通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优惠时间
2016年11月30日00:00至2016年12月21日24:00
二、 优惠活动内容
1、活动期间,凡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购开放式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享受基金申购手续费率(前端模式)1折优惠。
2、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签约定期定额投资,并于活动期间成功扣款的定期定额交易,享受定期定额投资1折费率优惠。
三、 适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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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重要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柜面、网银等非手机银行渠道签约的定期定额投资在手机银行渠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内的扣款不享受1折费率优惠。
3、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不包括各基金的后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以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也不包括基金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基金手续费。
五、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址:www.ccfund.com.cn
特此公告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9日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答谢广大客户长期以来的信任与支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活动期间,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将实行费率优惠。具体公告如下:
一、 活动时间:
2016年11月30日00:00至2016年12月21日24:00
二、 参与活动的基金:
■
三、 申购费率优惠方式:
1. 在优惠活动期间,凡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购上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享受基金申购手续费率1折优惠。原基金申购费率按笔收取固定费用的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2. 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签约定期定额投资,并在优惠活动期间成功扣款的定期定额交易,享受定期定额投资1折费率优惠。原基金申购费率按笔收取固定费用的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上述基金的原申购费率,参见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相关公告。
四、 重要提示:
1.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仅针对处于正常申购期的指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前端模式)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不包括后端收费模式基金的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认购手续费。 “前端模式申购”是指申购基金时就需要支付申购费的购买方式。客户通过柜面、网银等非手机银行渠道签约的定期定额投资在手机银行渠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内的扣款不享受1折费率优惠。
2. 客户通过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渠道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上述基金,继续享受最低8折优惠。详情请见我司以往发布的相关公告。
3. 自公告即日起,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前端模式)优惠的基金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相关公告。
4. 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交通银行的有关公告。
5.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五、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服电话:95559
2.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
客服电话: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
六、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