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
全资子公司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刚泰控股 公告编号:2016-093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
全资子公司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变更主体基本情况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暨对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并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O2O营销渠道和信息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玺科技”)。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8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的《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6)。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悦玺科技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开设“O2O营销渠道和信息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16年9月19日,公司(甲方)、上述开户银行(乙方)、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悦玺科技(丁方)签订了《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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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悦玺科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广场支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703020029200109584,截至2016年9月19日,专户余额为25,56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O2O营销渠道和信息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下属子公司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池惠涛、梁昌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丙方。
六、丁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悦玺科技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250000010120100024340,截至2016年9月19日,专户余额为2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O2O营销渠道和信息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下属子公司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池惠涛、梁昌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甲方、丙方。
六、丁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丁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