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实际出资人隐藏真实身份的缘由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为了规避公司股东人数下限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出现在1990年商法修正之前成立的公司。由于旧商法规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至少有7名,有些公司的创业团队不足7人,只能假借亲戚朋友或员工的名义。但是这种情况随着新商法取消人数的限制,已经很少出现了;第二种是为了规避遗产税。
在中国也同样出现为了规避公司法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而采取股权代持的情况。不同的是,中国暂时没有遗产税,而更多的是另一种情况—规避法律对特定身份人员的行为规定。例如说公务员为了规避《公务员法》中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规定,又或者为了规避干部配偶子女不得违规经商等规定。股权代持逐渐成为了官商勾结、谋取利益的“画皮”。
为什么日本的公职人员很少借用股权代持谋求利益?追根溯源,二战后日本经济高度发展也带来了官商勾结、官僚腐败等政治丑闻高发。日本政府为了杜绝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逐渐建立起一套相对健全的反腐机制。
首先,日本有严格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从上世纪80年代起,日本出台了《政治伦理条例》《国家公务员伦理法》《国家公务员伦理规程》《政治伦理确定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要求公职人员每年向具有独立职权的审查机关申报所持财产状况,包括有价证券。例如,在前一年的股票取得或者转让情况,包括股票种类、数量、金额、交易时间等详细的股票交易报告书。在提交后的五或七年内,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公职人员资产申报书,并可自由抄录。
由此,日本的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一直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中。媒体密切关注政治家的财产持有状况。根据最高法院1967年的判例,实际支付金额和履行相关义务的投资人应视为股票的实际持有人。在股权代持情况下,公职人员仍是实际持有人,有申报的义务。
再者,在日本社会中“违法间接成本”高昂。隐瞒财产申报状况,根据违法程度可能给予免职、停职、减薪、告诫等处分。“违法直接成本”并不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公众对不正当行为深恶痛绝,公职人员很可能由此引咎辞职。
其次,日本社会十分重视诚信和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由于不诚信行为导致失业的公职人员恐怕没有组织再敢聘用。更有甚者,日本社会舆论对犯错行为较为苛刻,往往“株连九族”,对整个家庭成员都会受到一定的诘责。
明确的监管制度与严格的社会监督增强了日本公职人员的伦理意识。恪守“自身是为全体国民而不是部分国民的服务者”“公私分明,不谋私利”“不收受有可能招致国民质疑或不信任的赠与”等职业伦理,多少还是有强大的法治性好处的。
而在韩国,在过去总统反腐败立法成果的基础上,1992年,韩国首个民选政权金泳三政府把根除腐败当作执政第一任务。金泳三第一件事就是率先把自己和家属的全部财产公布于众。公职人员财产公开,是釜底抽薪的反腐利器。以高级公务员财产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生效。因为韩国腐败积习日久,金泳三政权的两个部长和汉城市市长、甚至其家属因腐败被查。
金泳三推行的第二项反腐措施是推行金融实名制。在一切金融活动中,必须实名,这样使地下经济表面化,类似代持等非实名资产若不实名化就课以重税。因金融实名制两位前总统卢泰愚、全斗焕巨额秘密资金曝光。
继任的金大中总统再接再厉。例如倡导制定了《防止腐败法案》,进一步扩大了财产登记及公开者的范围,加强了对财产公开的审查,增强了司法机构的独立审判功能。金大中创造性地把市民团体纳入反腐之中,一定数量的市民可以联名申请监察。与前任相比,金大中强调中下级公务员腐败的清除,而不是只把眼光盯在高级官员。
从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的经验来看,反腐制度的健全、社会舆论的有效监督、对职业伦理的敬畏与忠诚是根除公职人员透过权力寻租滥用“股权代持”的根本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