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腐 】
近日一项网络调查显示,近九成受访者支持条例出台后可以“以人查房”,倒逼“以房查人”反腐。外界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条例》全文35条都没有提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
目前普通市民平时用于房产交易时的房屋信息调查,主要采取向相关部门告知物业地址的方式进行,用以查询房屋产权情况、抵押状况等。而一旦可以以姓名查房,就可以迅速获得一个特定个人名下所有不动产资料。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的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参与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的专家告诉早报记者,未来还会有细则出炉。但从查询方式来看,“以人查房”并不允许,等不动产登记落实后,查询不动产相关信息仍通过地址来查询。
专家表示,要依法治国,治贪也要依法。物权法未赋予不动产登记“反腐”功能。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条例,作为私法,并不属于“阳光立法”范畴。
“阳光立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指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法或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物权法所说的登记资料“公开”,是对利害关系人而言的,不同于行政法意义的“公示”“公告”,不是要全社会监督。从国际经验看,“阳光立法”针对官员立法,属于官吏立法体系,不能针对全体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