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驻马店市发生一起因查处妇女涉嫌卖淫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有媒体以《司法局干部妻子带20多避孕套被抓嫖警察刑拘》进行报道。驻马店市公安局称,报道中有些专业术语的使用不规范、有偏向性。
以下为驻马店市公安局对社会各界关注此案的“误解点”进行的正式回应。
一、田某根本不能被称之为“受害人”,称谓应为犯罪嫌疑人
现已查明,田某(女,39岁,河南省上蔡县人),自2013年8月以来,以每次50-1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在“群仙聚”饭店从事卖淫活动。饭店老板陈某(女,55岁,河南省驿城区人)每次从中抽取10-30元,并多次组织容留多名妇女在该饭店内实施卖淫活动。田某的卖淫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相关规定,称谓应为违法行为人。其以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刑事犯罪,田某根本不能被称之为“受害人”,称谓应为犯罪嫌疑人。
二、“抓嫖”一词不规范,公安机关系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会同辖区东风派出所共同对涉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的“群仙聚”饭店依法进行检查,民警进入饭店后首先出示警官证,表明身份,程序合法。对于报道中提到“抓嫖”一词,我们认为,这不是一个规范用词,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职责。
三、即使是因“得罪人”被举报,也不能掩盖涉事饭店涉嫌容留妇女卖淫
今年以来,驻马店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先后接到多名群众举报“群仙聚”饭店有妇女卖淫,市公安局控申接待大厅也有群众携带举报材料实名反映“群仙聚”饭店卖淫窝点问题。正是由于群众对该问题反映强烈,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才会同辖区的东风派出所民警对该饭店依法进行检查。报道中提到的“群仙聚”饭店“得罪人”的情况,不能掩盖其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事实,另外,田某确实存在卖淫行为,公安机关对该卖淫窝点依法查处属正常执法行为,不存在任何瑕疵。
四、整个执法活动不存在公安民警打人的问题
11月12日中午,田某拒不配合检查,辱骂执法民警,将现场一名民警脸部抓伤、另1名民警手部抓伤,且持两把菜刀向执法民警挥舞。民警现场依法对其传唤,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事情发生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已迅速对公安民警的执法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从核查的情况看,整个执法活动不存在公安民警打人的问题。
五、民警使用催泪喷射器系因田某跺烂警车玻璃、闹事脱衣
据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显示,在带离田某途中,其在警车内又踢又打,将警车一块玻璃跺烂,车门踢开,然后翻滚到车下,在大街上把衣服脱光,情绪狂躁,路面巡逻民警在协助制服田某过程中,使用催泪喷射器对田某进行控制,符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相关规定。
六、田某身上的伤为“擦挫伤”,并非外力殴打所形成
事情发生后,根据田某家属的要求,法医人员对田某身上的伤情进行了鉴定。法医鉴定结果为田某身上的伤为“擦挫伤”,并非外力殴打所形成。目前,田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11月24日被东风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群仙聚”饭店老板陈某因涉嫌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罪于11月27日被东风派出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值得一提的是,涉嫌卖淫原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达不到“刑事拘留”标准,而田某遇到警方后做出的跺烂警车玻璃、闹事脱衣等过激行为,使自己最终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