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1月3日讯,2014年10月30日,天津磁卡(600800.SH)公告称收到天津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2006年至2013年间信批违规,虚计2006年至2012年各期年报合并利润,并给予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相应处罚。对于此,有知名证券律师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天津磁卡信批违规属“屡教不改”,其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天津一中院起诉索赔损失。
经历时一年的调查,天津证监局认定天津磁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津磁卡2006年半年报至 2013 年半年报期间均未披露天津环球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化学”)是其子公司。环球化学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天津磁卡于2006年7月25日回购持有环球化学 73%的股权,但天津磁卡长达七年未依法披露环球化学是其子公司。
二、天津磁卡未将控股子公司环球化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虚计2006年至2012年各期年报合并利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1、对天津磁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阮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3、对刘金生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4、对郝连玖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5、对王桩、李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指出,根据生效处罚决定,可以认定天津磁卡信披违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天津一中院起诉索赔损失。
厉健律师进一步指出,此前天津磁卡因信披违法已于2003年、2007年两次遭证监会处罚,如今再次因信披违法被证监局处罚,属于典型的“屡教不改”,而早在2005年就有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天津磁卡,庭外和解获得赔款,极大的鼓舞了投资者依法维权的信心。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06年8月31日至2013年9月10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9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天津磁卡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天津磁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发稿:邓轶/何巨骉 审校:陈金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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