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办法
■本报综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日在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前期已征求过意见、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办法正式发布。
据悉,此次修改进一步减少、简化了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取消了对不构成借壳上市的并购重组的事前审核,取消了要约收购事前审批及两项豁免情形的审批;完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灵活性;完善了借壳上市定义,明确借壳上市与IPO要求等同,同时创业板公司不允许借壳上市;丰富了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放宽了向非关联第三方购买资产的限制性要求;丰富了要约收购履约保证制度,强化财务顾问责任;明确了分道制审核机制,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采取“新老划断”的过渡期安排
张晓军表示,新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办法两个办法,将在30日后正式实施,在实施上采取“新老划断”的过渡期安排。对于重组办法,实施之日前重组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实施之日起,上市公司按照原规定已经提交材料的可以申请撤回申报材料并相应公告;7月11日前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价格可以协商定价。对于收购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提交申请材料的可以申请撤回并公告。与两个办法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文件也将于近期发布。
此外,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审批。其中第一第三项立即实施,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正在会同有关部门修改相关管理办法,将在办法发布后予以实施。涉及其他部委的其他审批事项暂不作调整,仍按目前的审核流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