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王菲菲)“改革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破解司法行政化难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在审议两高报告时说,审判委员会职能应明确为“总结审判经验、制定(贯彻)司法政策、指导法律适用”,尽量减少直接对个案作出决定。 左世忠说,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是总结法院工作经验、制定司法政策和讨论重大或者疑难案件,并未规定可对重大或疑难案件作出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往往是在听取承办人汇报案情后、经讨论直接作出案件结论,而后,承办法官遵照会议决定直接执行。
“这种做法导致 判者不审、审者不判 现象愈演愈烈,违背 亲历性 直接审判原则,发生认定事实瑕疵的概率较大,难免使裁判结果带有主观臆断性。”左世忠说,目前做法还容易导致案件责任不清,审判委员会成员、合议庭及主审法官均可以集体讨论决定为借口主张个人免责。为此,左世忠建议将审判委员会职能明确限定在研究、总结审判工作重大问题上,严格把握具体案件的上会标准,充分发挥委员会的法律咨询和政策把关作用,落实完善合议庭及主审法官在审判案件中的主体作用。(完)
(原标题:左世忠代表: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尽量减少直接对个案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