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1月20日电(骆飞、闽任之)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贵州将实施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工程启动前施工单位须预存“工资保障金”。
记者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预交工资支付保障金。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国资、安全监管等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依照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
该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在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后存储工资保障金,对连续3年在全省范围内无失信记录的施工单位,经相关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可不存储工资保障金。
据了解,发生施工单位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等情况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将由相关部门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此外,对被支用的工资保障金相关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存储补足,逾期不存储的,将给予一定金额的罚款。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无拖欠行为,施工单位可办理申请退还工资保障金及法定利息。
(原标题:贵州:建设工程启动前必须预存“工资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