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人身自由的制度,都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决定权应赋予一个不偏不倚的中立的法庭来行使。
中央宣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标志着我国又将搬走一块巨大的人治自留地。但除了劳教制度之外,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禁制度和相关制度,也是“后劳教时代”应当加以解决的问题。
例如,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根据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对卖淫、嫖娼人员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实行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卖淫嫖娼并不是刑法上的犯罪,只是治安违法行为,但剥夺人身自由期限过长。公安机关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被指“比劳教更随意”。有时甚至比某些刑罚还严厉,如劳动教养一样也有变相的强制劳动现象。
又如,针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者的收容教养制度。根据1982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公安机关可对被处收容教养的少年剥夺长达1-3年的人身自由。这个立法层级更低,公安机关同样是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广受社会关注的李某某强奸案发后,许多人质疑李某某之前被处收容教养的效果。有人提出应先评估家庭的教养能力,只有在家庭不能或不愿教养时才送专门的收容教养场所,而不是一关了之,甚至造成交叉感染。与此相关的一个制度是工读学校,目前在各地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很不规范,需要作出跟踪研究。
再如,针对吸毒成瘾者的强制戒毒制度。目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和延长戒毒期限等,均由公安机关单方面作出,实践中随意性较大。据统计,2012年全国劳教场所关押的被劳教人员已经大幅度降至5万多人,而关押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就有20多万,所以劳教场所关押的人员其实已经绝大部分是强制戒毒人员,他们的合法权益应给予足够重视。
还有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司法化,将强制医疗的决定权从公安转移到法院,无疑是一个进步,但目前该制度仍有待推进和规范化,如应当多长时间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以防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人长期被限制自由。还有,2012年通过的精神卫生法对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住院治疗,仍没实现决定权的司法化,被精神病的风险还是存在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拘留也将成为一个问题。过去在劳教1-3年剥夺人身自由的遮蔽下,15天或合并执行的20天治安拘留似乎不是突出的问题,但劳教制度废除后,治安拘留的合法性拷问就会浮出水面,因为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剥夺一个人15天甚至20天的人身自由,仍然有足够的理由担心这样一种不受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
此外,还有公安机关过长的刑事拘留权、留置权,还有更多……这些与劳教制度一样,根源在于强调秩序而忽略自由,强调安全而忽略人权,强调效率而忽略制约。因此它们的改革方向与劳教制度也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凡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都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授权;而且,正如不能把劳动教养升格为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就解决了其合法性一样,必须按照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和我国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将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权赋予一个不偏不倚的中立的法庭来行使。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