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岸观火
马曳
特约撰稿人
在上篇《彩虹旗何时照耀美国》中曾经提到,Windsor案在美国对同性婚姻的制度性保障上进了一大步,但这种进步却还没有能起到对全美的同性婚姻保障盖棺定论的效果。本篇试图从美国法的角度再谈Windsor案的结论为何如此,它又有何未尽事宜。
美国各级法院的效力
谈这些具体问题之前需要先谈谈美国各级法院审判意见的效力问题。众所周知,美国的法院系统分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两个各自相对独立的系统,州法院负责审理与州法有关的问题,而联邦法院则主要负责审理与联邦法有关,或涉及不同州当事人等情形的案件。州法院和联邦法院各分初、中和最高法院三级,在同一个系统中,各法院审判意见的效力也随着其地位增长而增长。举例来说,如果加州最高法院就某一加州法问题已经做出判例,则加州中级法院和初级法院必须遵循这一判例而不得私自改判。若遇到相似的案件,低级法院则可以遵循高级法院判例中就某个相似细节或法律问题做出的推理和判断,以此作为自己判案的依据。出了加州,加州最高法院的判例就没有那么大的效力——别州的法院可以借鉴加州法院的判例和推论,却不必受其制约。
相似的系统也存在于联邦法院系统中。各州分别设有联邦初级法庭,在此之上,按照地理辖区设有十一个联邦巡回法庭,负责处理上诉事务。与州法庭的运作方式相同,加州地区法院必须遵循管辖加州的第九巡回法庭的判例,却不一定需要严格遵循管理得克萨斯州等区域的第五巡回法庭的判例。这些在低级法院系统里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客观上也造成初中级联邦法庭因其地理位置不同而有功能和意识形态上的差异。举例来说,第五巡回法庭因其在相对保守的得克萨斯州,法官们在社会问题上的判例记录便相对保守,而第九巡回法庭因为根植于素以嬉皮士和自由化闻名的西岸,则往往出现相对自由激进的判例。此外,管辖曼哈顿的联邦纽约南区法院和第二巡回法庭在经济案件上的判断向来有举足轻重的力量,也是地理优势带来的结果。
在所有州法院和联邦初中级法院之上,是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就一般案件的判例具有终审效果,各级法院必须遵守,除非国会以立法形式推翻;而在与宪法有关的问题上,最高法院拥有最终解释权,即便国会也无权重新再做解释。正是由于最高法院对宪法问题的最终解释权,使得它成为对民权等重要社会问题的最终决定者——国会议员的立场必然会被选民的喜好左右,而最高法院的九位终身法官却可以做出不受政治直接影响的判断。
最高法院虽然地位特殊,从判案过程上仍然需要遵循公法的一般原则,即援引过去的判例作为对当下判例的支持。这种援引不是抄两句原判例中的话就大功告成的:美国法的判例一般从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对当前案例事实的叙述,接下来是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援引过去案例的逻辑和思路,与当前的事实结合,分析其中的相似和相异,进而得出当前案例的法律结论。除此以外,中高级法院的判决因为是由多个法官投票决定的,有时落败一方的法官会决定写一个反对意见,陈述自己为何不同意胜方意见的看法,这些反对意见当然不会改变当前案件的法律结论,但有时会在后续案件中的判例中被援引,借以说明后续案件和这一案件的相似或不同。正因如此,最高法院的判例,尤其是那些以5:4投票结果决定的判例,常常带有不止一篇的反对意见。Windsor案也毫不例外。
关于Windsor案的辩论
Windsor案的事实很简单,Windsor女士和她的同性伴侣于2007年在加拿大结婚,由于纽约州后续承认同性婚姻,因此她们的婚姻在纽约州有效。2009年,Windsor的伴侣去世,把所有的财产留给了Windsor。按照现行美国税法规定,遗产继承人需要缴纳高额的遗产税,但如果继承人是去世一方的配偶,则遗产税可予以减免。问题是,税法是联邦法的范畴,由于《捍卫婚姻法案》(DOMA)第三条规定婚姻必须为一男一女,因此所有联邦法定义里的配偶都必须为异性配偶。也就是说,虽然纽约州承认Windsor的婚姻,但她无权作为配偶享受联邦法给予配偶的遗产税减免待遇。Windsor因此诉DOMA第三条违宪,要求联邦政府退还她多交的税金。这案子本该由司法部应诉,然而奥巴马政府指示司法部不再继续为DOMA第三条辩护,因为政府也认为DOMA第三条违宪。在这种情况下,众议院的一个下属委员会决定代替政府对DOMA进行辩护。Windsor案的判决书讨论了两个法律问题。首先,虽然Windsor在初审和二审都获得了胜利,但众议院委员会是否有权代替司法部应诉,第二,DOMA关于婚姻必须由一男一女缔结的规定是否违背宪法。
第一个问题基本属于技术性问题,由于本文篇幅所限,在此不做详细讨论。第二个问题是本案的核心,也是未来Windsor案作为后续案件援引依据的核心所在。肯尼迪法官在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时候,将其意见分为了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里,肯尼迪法官援引Loving诉弗吉尼亚州等经典案例,说明在美国的法律传统里,与家庭关系相关的法律问题(如婚姻、堕胎权益等)一向在州法范畴内,因此,由于纽约等州已经通过修宪等方式承认了同性婚姻,DOMA作为联邦法不应越权对各州经过选民参与肯定的婚姻定义进行修改,这也是美国联邦主义制度的核心理念。
如果肯尼迪法官的法律意见仅止于此,Windsor案也同样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亦即DOMA第三条因违宪而应被废除。但肯尼迪法官的判决意见更进了一步:他以“DOMA试图伤害纽约州法要保护的团体(同性人群)”为出发点,进一步论述了DOMA与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冲突之处。
第五修正案规定(节选):“(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这条传统上被用来制约联邦政府的行为(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也有类似语言,但一般应用在规范各州的行为上)。肯尼迪法官论述说,DOMA在立法时对联邦主义将婚姻管理的权力下放给各州的有意忽视,以及它《捍卫婚姻法案》的名字,都显示DOMA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伤害一个政治上不受欢迎的团体。以其实际效力来说,由于DOMA的存在,本来在纽约州合法结婚的同性配偶们在联邦法体系中不能得到与异性配偶相同的待遇,实际上创立了婚姻制度里的“二等公民”,使其受到不平等待遇,并在经济和权利上受到伤害,因此违背了宪法第五修正案。
肯尼迪法官在Windsor案中援引宪法第五修正案为判案依据,既是深谋远虑之举,也为Windsor案的判例带来了一定的争议。说它深谋远虑,是因为如果Windsor案仅仅是在联邦主义这个基础上判定的,则后续的同性权益案件除非同样涉及联邦主义,否则很难援引Windsor案作为判案基础,而一旦第五修正案被引出,则说明对同性权益的保护涉及平等权利问题,能够为后续进一步巩固同性团体的公民权利做出铺垫。正是这多迈出的一步令肯尼迪法官的意见遭到保守派的批评——罗伯茨大法官即在他的反对意见里面提出,Windsor案的判决是基于联邦主义理论的,而肯尼迪法官对第五修正案的引述是与本案结论无关的演绎。此外,肯尼迪法官就第五修正案这部分采取的是原则性的论述,而不是一般处理与平等权益相关的案件中经典的先依据被影响人群的性质决定法院对政府意见的放权程度、再讨论案件实质的两分法,回避了同性人群性质这一问题,也是一大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