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权义
实习生 郭秀粉 发自北京
7月29日,首都国际机场爆炸案犯罪嫌疑人冀中星因涉嫌爆炸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公安部网站昨天发布消息称,北京警方已查明冀中星(男,33岁,山东省鄄城县人)为反映个人诉求,经精心准备,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和传单,到首都机场T3航站楼制造影响,以及实施爆炸犯罪的事实。“经审讯,冀中星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月20日18时24分,一残疾男子在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B出口外引爆自制炸药,经确认,该男子为山东菏泽人冀中星。爆炸发生后,广东省东莞及冀中星原籍山东鄄城分别对外通报,确认2005年6月冀中星在东莞打工期间受伤致残并因此多年上访。
此后,对于冀中星受伤原因及东莞方面曾向冀中星支付的10万元钱一事,两省通报中产生了分歧。山东方面称,冀中星是被东莞市治安员打残的;广东方面称,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治安员将冀中星打残。
目前,北京市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和北京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已接受冀中星家属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昨日,刘晓原对早报记者称,已经办好了会见证明,由于冀中星病情不稳定,会见时间预约在8月1日。
警方昨天的通报还称, “犯罪嫌疑人冀中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涉嫌爆炸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已于7月21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昨天,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对早报记者解释称,爆炸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系列罪名之一。《刑法》第114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7月20日,冀中星在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B出口外引爆自制炸药。案发当天,除冀中星左手腕因被炸截肢外,无其他人员重大伤亡,一个小时后T3航站楼恢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