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吴洁瑾
日前,市工商局官方网站颁布《上海市校服采购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对校服的质量标准、标识、送检、验收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明确校服质量若对学生健康造成伤害,或可能造成伤害的,供货方除了返还全款并支付违约金外,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示范文本要求,自7月1日起,在上海市域的校服购销活动中,当事人均可使用该《校服采购合同》,也可参照示范自行拟定合同文本。根据约定,校服供货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合格的工艺生产加工,确保校服的质量及安全”;且“应当在校服出厂前,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交货”。若供货方交付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校方有权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