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发生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武斗”却牵出了隐瞒两年之久的内幕交易真相。
尽管股东大会“武斗”的场景让当时在场的媒体仍觉得唏嘘不已,但四海股份却称根据监控录像并未发现使用武力的情况。
不过,更为关键的是,对于这场隐瞒已有两年的股权转让最终不欢而散的原因,双方均指责是因为对方存在内幕交易而导致的违约,到底是何方存在内幕交易,到底是何方率先违约,在一方缺席判决的判决结果尚未生效之前,四海股份却将股权再次转让他人,这其中究竟隐藏了哪些不为人知的秘密,网易财经展开调查。
否认拒绝接待股东
6月5日晚间,四海股份在媒体和投资者的质疑声中发布澄清公告,称有关公司在6月3日下午临时股东大会上拒绝接待股东、记者,甚至引起冲突的传闻不属实。
四海股份称,2013年6月3日下午13:00在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镇西北路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对要求参加股东大会的两名“股东”身份资料进行核查,发现其两人并未在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暨2013年5月27日)的股东名册上。因此,该两人不能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就该相关事项对两人进行了说明,并提供办公场所让两人休息,但遭到两人拒绝”,四海股份称。
之后,四海股份称,有40多名自称是北京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河之洲”)的员工开始在公司门口聚集,进行吵闹、并悬挂横幅、发放传单,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社会秩序。
“为了维持治安,公司向大河之洲的员工说明若存在其所称情况,其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公司要求其撤除横幅,在撤除横幅时,大河之洲的员工极力阻挠,公司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四海股份辩称。
至于媒体要求的列席,四海股份称,由于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未邀请媒体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也未有媒体预约登记来访,同时上述媒体记者到达股东大会现场后,未主动出示相关采访证件,公司无法核实其真实身份,故公司未同意其列席股东大会,但公司为了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同意在股东大会之后予以接待。
对于所谓引发冲突事项,四海股份以“通过回看现场监控录像,并未发现报道中所称的在冲突中使用武力情况”。
事件在回放到当天,据媒体报道,在当天15点10分前后,数名穿着统一白褂黑裤并配有四海股份LOGO的工作人员来抢记者的手机、相机以及摄像机,部分记者的拍摄设备受损,摄录卡被扣,甚至有记者在推搡中受伤。
股权转让牵出内幕交易
如此“武斗”场面,让亲临当时现场的媒体人士至今唏嘘不已,而此事件究其根源则起于四海股份与大河之洲在两年前的股权转让。
按照四海股份6月5日晚间披露信息,2011年8月29日,四海股份原实际控股人浙江众禾与大河之洲签署了《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旨在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000万股股票给大河之洲,进行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变更及资产重组。
2011年9月2日,浙江众禾通知上市公司称其正在筹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事项,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四海股份于当日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1年9月7日,因公告媒体刊登了质疑浙江众禾控股权转让涉嫌内幕信息提前泄露等报道。四海股份及所涉各方进行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工作。
按照四海股份的说法,是因为在核查中发现存在内幕交易事项,即大河之洲拟注入上市公司资产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王一诚)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现象,涉嫌内幕交易行为,致使股权转让及资产重组事项受阻,原框架协议不能按期履行。
于是,在2011年10月10日,浙江众禾通知四海股份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并承诺3个月内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或发行股份等重大事项。
而为维护四海股份权益,2012年6月18日浙江众禾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大河之洲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及重组之框架协议》,确认浙江众禾已收取的8000万元定金不作返还,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这个判决是在我们没有收到传票缺席的情况下,浙江省绍兴市中院依据原告方单方面提出的证据作出的事实认定和判决”,6月4日,网易财经联系大河之洲代理律师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练育梅律师。
连育梅律师告诉网易财经,四海股份所称的因大河之洲方内幕知情人存在内幕交易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到底是谁们存在内幕交易,我们将在二审中提出来,让法院进一步查实和认定”练育梅称。
就在6月4日,网易财经采访新任董事会秘书王雯娟时,王雯娟向网易财经称,据她了解双方解约的原因即是在核查过程中发现大河之洲方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内幕交易,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据报道称,也即是在上述所称的核查中查明,时任四海股份监事长丁立权之妻存在内幕交易,之后,2012年12月25日四海股份公告称,公司原监事长丁立权先生“因工作变动”于2012年11月20日辞去公司监事及监事长职务。
然而,在6月4日网易财经对王雯娟采访时,王雯娟称,丁立权之妻并无内幕交易的事实,股权转让协议的终止并非因为四海股份方面存在内幕交易。
股权纠纷将迎二审
2013年2月5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浙江众禾与被告大河之洲于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框架协议》,并认定被告大河之洲已向浙江众禾支付的定金8000万元归浙江众禾所有,不再返还。
对于此项判决,练育梅称,因大河之洲方在庭审中缺席,因此,法院认定事实和作出判决的依据均是由浙江众禾单方面提供的证据,对于判决的结果,练育梅称已提起上诉。
然而,就在2013年5月2日,浙江众禾与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签署了《浙江众禾投资有限公司与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浙江众禾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4000万股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合慧伟业。5月16日,浙江众禾与合慧伟业办理了上述股权的过户手续。
2013年5月20日,浙江众禾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将于2013年6月9日审理上述股权转让纠纷。
为此,练育梅指出,上述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大河之洲方已经提出二审上诉,在二审还未开庭审判之前,浙江众禾就将股权再次转让,练育梅认为,浙江众禾的转让行为无效。
另外,在公告中,四海股份称,根据浙江众禾与大河之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大河之洲向浙江众禾支付20000万元定金,后“因大河之洲资金困难要求”,浙江众禾已归还了1.2亿元。
练育梅在6月4日告诉网易财经,此种“资金困难”的说法并不属实,浙江众禾归还1.2亿是“因为浙江众禾违约在先”,同时,练育梅称,大河之洲不存在资金困难的情况。
此外,较为关键的是,四海股份在公告中称,“大河之洲于2012年5月4日致函浙江众禾明确表示其要求终止履行双方所有协议,并要求返还前期已经支付给浙江众禾的8000万元定金;自此双方合作终止”。
“这份函不真实,并非出自大河之洲”,练育梅称,“我们将在二审中向法院申请做笔迹鉴定,我们并没有向浙江众禾发出过终止协议的函件,签字的笔迹需要二审法院做鉴定”。
值得玩味的是,对于股权转让如此重大的诉讼,四海股份在6月4日的澄清公告中称,“因浙江众禾认为该诉讼是浙江众禾与第三方的行为,不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故未将该诉讼事项告知于上市公司”。
为此,浙江众禾表示,“因该事项对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所带来的误解,深表歉意”。
事件将如何进展,股权转让背后隐藏了哪些资本玩家真正面目,敬请关注网易财经的持续调查。(网易财经 徐国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