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2月13日讯 晶盛机电即将闯关IPO,其招股书介绍公司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风险表现如下: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风险
根据上虞市国税局虞国税外〔2007〕110 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的批复》,本公司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8 年度为免税的第二年,2009 年度为减半征收的第一年,税率为12.5%。2010 年7 月,经上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虞外经贸资〔2010〕130 号文批复同意,公司原外方股东将所持有的25%股权转让给邱敏秀等14 位中方股东,公司由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公司已于2010 年10 月20 日补缴了2007年度至2009 年度减免的企业所得税款20,216,101.96 元,其中2008 年度和2009年度系按照25%的税率重新计缴。
2009 年12 月7 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本公司享受15%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期限为2009-2011 年,因此,公司2010 年度和2011 年1-9 月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007 年9 月18 日,浙江省信息产业厅认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慧翔电液为软件企业,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 号)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经杭州市西湖区国税局杭国税西发[2008]395 号文批复,同意慧翔电液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2006 年、2007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2010 年为减半征收期,适用税率12.5%。同时,2009 年10 月12 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慧翔电液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所得税优惠税率期限为2009-2011 年,因此,慧翔电液2011 年1-9 月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和慧翔电液都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储备,拥有一批优秀的研发人才队伍,具备持续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未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具备享受15%优惠税率的条件,该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可持续性。
如果国家或地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或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政策和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公司或/和慧翔电液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本公司或/和慧翔电液将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影响公司盈利。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风险
2007 年9 月18 日,浙江省信息产业厅认定慧翔电液为软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颁布的财税[2000]25 号《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公司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011 年1 月28 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发〔2011〕4 号《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继续实施软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2011 年10 月13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财税[2011]100 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1 年1 月1 日起执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慧翔电液继续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
若国家改变对软件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可能给慧翔电液及本公司的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