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财经8月31日讯 商务部网站8月31日消息,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03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以下称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03年8月31日起5年。
公告称,经调查,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自2009年8月3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