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一高校推行“恋爱登记制”,对恋爱的学生进行摸底,并由老师充当恋爱学生的“爱情保镖”,调解情侣争吵,开导分手恋人,防止失恋者做出极端的举动……对此,叫好者理解学校的苦心,反对者认为有侵犯个人隐私之嫌。(3月25日《楚天都市报》)>>>查看详细新闻
恋爱自由,情感属于个人隐私,“恋爱登记”无法无据,这一公众都知道的常识,高校及其高校教师不可能不知道。推出“恋爱登记制”,会遭到质疑,甚至会被炒作放大,学校也不可能没有预料。在既有的巨大工作压力之下,估计也少有老师愿意无事给自己找事。但为何学校还要顶着风险和骂声推行这一馊主意呢?其实,主观为了减少学校麻烦,客观上帮助了学生,一箭双雕,学校只是做了“两害相比取其轻”的无奈而已。
高校的大学生多已成年,在法律上已经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学校和教师,作为管理者和教育者,只承担有限的过错责任。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加上各地维稳的考量,以及社会对社会弱势的天然同情,在学生行为上,尤其是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学校和教师的有限责任正在演变成一种无限责任,学生家长及亲属“一哭二闹三上吊”,学校在善后的压力之下,只能受尽委屈,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
发生一起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顿时成为了媒体和社会关注的焦点,善后顺利,负面影响还可以降到最低。如果学校的底线与学生家长的要求差距较大,这时候学生家长往往采取的不是“法庭上见”的措施,而是上网发帖子,到校园静坐,甚至纠集亲属到学校拉横幅、堵门、打砸抢,给学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学校,一方面需要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和检讨,需要接受政府尽快“妥善处理”的压力;另一方面,得对学生家长及亲属接待、谈判以及预防极端事件的发生,压力与成本之大,可想而知。
大学生虽然是完全责任能力人,但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还没定型,由于恋爱受挫发生的悲剧在各高校不断的上演,其中由于不能够正确对待失恋所引发的报复和自杀事件尤为严重。虽然采用“恋爱登记制”会带来争议,但事先预防和干预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相对于一起恋爱引起学生意外事件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给学校和其他学生造成的间接不良影响,其成本显然要小得多,这正是学校被逼的无奈之举。
对此,在2012年的全国政协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理工大学校长胡海岩院士无奈地说:“作为法人代表,在法律与学校刚性管理之间,我始终有些困惑。”他当时的困惑时,学校一名学生因考试不及格,学分不够,最后学校按照规定勒令其退学,但家长以孩子因此患上抑郁症而状告学校。结果法院给出的终审判决是,学校支付学生28万元精神损失费!胡海岩校长感叹:“我不知道,这样的审判结果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暗示?”
胡海岩校长的无奈不是孤独的。全国政协委员、武汉音乐学院院长彭志敏说他在武汉也是一个被起诉的明星,他建议“我们的执法不能总是以牺牲学校规章制度的刚性管理来换取一时的安宁。”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范大学文化研究所所长王东林认为:“法律就是法律,社会救助就是社会救助,法律是规范社会成员行为的准绳,不能因为是弱势群体,就没有了法律准绳;不能因为是弱势群体就该违法不究。如果在执法时抱着时时维稳、事事维稳的态度,其后果很容易误导社会,这种误导很可能加大社会运行的成本。这不仅仅是对学校的影响,这种暗示性的误导当前非常值得警惕!”
也许,更多的人会说,对学生的恋爱问题,重在教育引导。道理虽不错,但教育引导却不是万能的,学校不仅怕“一万”,更怕那“万一”,校方“恋爱登记”帮助大学生避免不必要伤害的良苦用心,应该得到理解。当然,学校在具体实施时,也应该恪守法律的底线,不要采取强制,更要切实尊重学子的个人隐私和感受,把好事办好。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在审视高校的“恋爱登记制”时,就不应该只就恋爱说恋爱,在表达担忧的同时,也应为学校的被逼无奈多多发声,别逼学校以教育的名义打着法律的擦边球自救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