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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纸,写着9月10日,写着10万元。
2025年9月8日,朱某某用这张纸给刘鹃作了承诺:9月10日前归还33万元现金,逾期承担10万元损失费。(据大河报报道)
而这33万元,是8月15日到8月21日之间分三次交出去的现金,交在市政府院内那个办公区里。
纸,写在钱后面。
找上刘鹃的是朱某某本人。8月15日,一个陌生电话打过来,准确报出了她的姓名,还有孩子想进的那所学校,高新一小。
她被带进那个办公区,在那里第一次见到朱某某,也是在那里把现金交出去的。
朱某某1993年出生,在这个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做工勤,日常干的是老干部服务、院落卫生、电费收缴这些事。单位说:“他就是一个工人,哪有这些资源嘛。”
9月10日到期,钱没来。
刘鹃拿着那张纸去交涉,交涉的结果是朱某某失联。交涉不成,她报了案。
到这一步为止,那张纸看上去只是一句话:9月10日前还33万,还不上赔10万。
让这张纸有分量的,是判决书里的一句话。
判决书认定,朱某某骗来的钱用在三处: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消费,还有向其他被害人退款。(据大河报报道)
我看到这儿,盯住的是第三个用途。
收的是新家长的钱,退的是老家长的钱。
2024年就有过一回。那位家长被朱某某骗了80余万。
后来钱还上了,是朱某某的父亲卖房还的,多卖了一套房。
单位收到反映,说钱已归还,从教育角度给了朱某某警告处分,还把他调离原岗位。当时单位判断:“此事为孤案。”(据大河报报道)
所谓的调离,实际是调回人事关系所在的下属单位。
说起考勤,单位的话是:他一周五天也还是露面的,8小时在岗不可能,请假的居多,谈不上旷工。
处理完的是那一起案子,没处理的是这个人。
那一次退款,换来的是私下协调和一纸处分,也换来了接着收钱的条件。
先还钱,再接着收钱,同一个手法,两处都出现了。
最高检无锡滨湖区的一个学托案里,这套逻辑写得更直白:“无法兑现时再退还,此举让他在一群客户中攒下了不错的‘诚信’口碑。”
那也是个学托骗局,先收定金,等到兑现不了的时候再退。
还不上的时候选择还钱,为的是攒下诚信这两个字,攒下了,下一单才好收。
宣判那天是2026年9月24日,朱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300万元。(据大河报报道)
他认罪认罚,没有上诉。
判决书还认定,这些钱没有一笔用在办理入学上。
判决书认定,朱某某利用政府工作人员身份取得信任。
判决书里还有一个数:案发前退还31.317万元。
指控的331.5万元,减去案发前退还的这31.317万元,剩下的300万出头,就是责令退赔的数额。
我盯着这几个数看了很久:331.5万元是骗来的,31.317万元是退过的,300万元判了要退,5万元是罚金。
在法院的账上,退还的这31.317万元是一笔减项。
在家长那里,它是另一回事。手里还留得出钱去还,这本身就是信用。
所以17个家长在2026年10月10日联名提交刑事抗诉申请书,异议之一就是这31.317万元:这331.5万元应当全部认定既遂,已经退还的这部分应当作为量刑情节来考量,从犯罪数额里扣减不妥当。(据大河报报道)
2026年11月5日,未央区检察院回复: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量刑、刑期均未超出法定幅度,不符合抗诉的法定事由。同日法院刑庭告知,已移交执行局立案审查。
我看到这里,一直想不通。法院能认定他退过钱给别的被害人,却没有人给这件事定个名。
移交执行局之后,那33万元排在第几位?
最高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写得清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时,顺序是:
人身损害医疗费,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家长们的钱在第二位,罚金在第四位。
刘鹃那33万元如果要回来,排在朱某某那5万元罚金前面。
这条顺位解决的是钱回来以后先给谁,没解决钱回不回得来。
庭审上,法官问赌博占这些钱的多大比例,朱某某答“不到四分之一”,其余“记不清了”。警方也告诉家长,部分资金用于赌博。(据大河报报道)
一个说不清自己钱去了哪儿的人,却在判决里被认定给别的被害人退过款。
我一直在想这中间的逻辑。他手里留着的那点余钱,买的是下一单。
单位给出的另一种说法是“做生意赔了,可能为了补窟窿”——这句话能解释钱为什么没进孩子的学校,解释不了钱为什么会往回走。
补窟窿的钱是往外填的,回来的那部分是往回攒的信用。
最后,怎么看?
今天就一点。
骗子最贵的工具,是能按时还钱的名声。
这份判决书把它写成了资金去向,和偿还个人债务、日常消费并排列在一起。
判决书认定他退过款,庭审上他把这笔钱说成了“记不清了”。
你自己手上有这种承诺的,翻过来先看两样:到期日,违约条款。少一样,它就只是一句客气话。
那张纸的照片,后来见报了。
纸上有到期日9月10日,还有一行数字:10万元。
到期日已经过去一年多了,那一行到今天为止没有第二个人签字。
判决认定的是331.5万元,责令退赔300万元,已经交到执行局,等着17个家庭去分。
刘鹃那33万元排在前面,排在前面不等于已经分到她手里。
刑事判决管不着纸上的那一行,那是朱某某和刘鹃两个人之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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