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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县满福街道九经洞村3组、南隆街道巴岩店村2组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已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阆中─南充输气管道工程建设用地。
(二)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三)批准文号:川府土〔2026〕474号。
(四)批准用途: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满福街道九经洞村3组、南隆街道巴岩店村2组部分集体土地0.1254公顷(其中:农用地0.1254公顷)。
三、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一)被征地失地农民安置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法〔2024〕18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和《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执行。
(二)集体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补助费按照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南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府函〔2023〕179号)规定执行。
(三)地上青苗林木及附着物补偿按照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部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3〕31号)、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3号)规定执行。
四、征收工作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告期限为30日。
征收主体:南部县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部门: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收实施单位:南部县满福街道办事处、南隆街道办事处。
五、其他事项
(一)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阆中─南充输气管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6〕474号)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时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抢种抢栽农作物、经济林木等。被征地范围内,县市场监管局停止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办理营业执照;县公安局停止办理居民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停止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规划报批、不动产登记和分户手续。
监督举报电话:0817-5570061
特此公告。
南部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7日
来源:南部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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