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通报2起违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推进全市工贸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分级分类管控和安全专项治理,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督促相关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切实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
案例一:盐城某电器有限公司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案 2026年6月30日,盐城市亭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城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安全检查,发现该公司调漆间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执法人员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单位立即停止调漆间作业,责令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并于2026年6月30日对其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其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盐城某纺织有限公司使用的柴油、树脂浆料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案 2026年8月14日,盐城市响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盐城某纺织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柴油、树脂浆料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于2026年8月18日对其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其人民币5.3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评析】 两家公司在使用、储存油漆、柴油、树脂浆料等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监控报警、储存场所等多个方面存在风险隐患,未形成全方位、系统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存在火灾、爆炸事故的现实风险。 工贸企业在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要规范储存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危险化学品存储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禁忌物质禁止混放混存;储存和使用可燃、有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应按要求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调温、防火防爆、防潮防泄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施)使用的电气、工具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来源:盐城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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