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拆迁补偿谈不拢,征收方突然翻脸——一纸“违建”认定书送到手上,限期拆除,补偿一分没有。房子住了几十年没人管,偏偏补偿谈崩了就成违建了。答案是:这不是正当拆违,是“以拆违促拆迁”,属于滥用职权,法律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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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执法目的正不正当
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目的还得正当。征收拆迁中,针对没签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以“违法占地”为由启动处罚程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但对已签约的被征收人却不采取同等执法措施,这就是选择性执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以拆违代拆迁”“以拆违促拆迁”,执法目的不具有正当性,违反行政行为正当性原则,属于滥用职权。
房子住了几十年没人说是违建,一进入征收程序、补偿谈不拢了,突然就被立案调查——这个时间点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二、再看程序顺序对不对
违建认定必须在征收启动前完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征收都推进了才来倒查认定违建,程序就是倒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入库案例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处理应受征收法律关系调整,应当由征迁实施部门调查,而不是由执法部门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
先谈补偿、谈不拢再转拆违——这个顺序本身就是违法的。
三、就算真是违建,拆的程序也不能乱
即便房屋确实存在手续问题,强制拆除也必须走完法定程序。《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催告书必须载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必须走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跳过任何一个环节直接动手,就是程序违法。
实践中,有的征收方只给1天时间自行拆除上万平米的房屋,连搬东西都来不及——程序完全是走过场。有的征收方把催告书和强制执行决定书同一天贴在门上,等于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窗口直接堵死了。
四、被“以拆违促拆迁”了,怎么办?
第一,抓住时间线。 房子住了多年没人说违建,一进入征收程序、补偿谈不拢了突然被立案调查——这个时间点本身就是最有力的证据。把征收公告日期、协商记录、限期拆除日期排在一起,执法目的的正当性一目了然。
第二,盯住选择性执法。 同样是手续不全的房子,签了协议的不管,没签协议的才查——这种选择性执法,法院已经明确认定为滥用职权。
第三,6个月内起诉。 收到违建认定或限期拆除决定后,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诉讼中把时间线、选择性执法的事实、程序违法的问题作为核心证据提交。
第四,程序违法是独立的突破口。 催告做了吗?陈述申辩的机会给了吗?强制执行决定书送达了吗?复议诉讼期间是不是就动手了?任何一步没走,都是程序违法。
五、总结
拆迁谈崩了,房子突然成违建——这不是拆违,是逼迁。 执法目的不正当、程序顺序颠倒、法定程序不走完,这三点只要踩中一条,处罚决定就站不住脚。抓住时间线、盯住选择性执法、6个月内起诉——程序违法就是最有力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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