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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用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支付工程款,商票到期后,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
曹式震律师团队代理施工单位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令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600余万元和相应利息,支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判令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现已生效。
律师提示:商票开出来,不等于工程款已经付清。商票最终有没有兑现,才是这类案件需要查清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我方当事人承建某建设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后,发包方以两张总额500余万元的商票支付部分工程款。
诉讼中,发包方主张:商票已经开出,付款义务就已经完成;施工单位也不是票据系统显示的持票人,无权再追索这部分工程款。
两张商票经过背书和质押,最终均被拒付。我方当事人还向银行结清了对应融资债务。由于电子票据系统未能及时更新,系统显示的票据状态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致,这也成为发包方拒绝付款的重要理由。
二、办案经过
(一)证明商票没有完成实际付款
诉讼中,我方围绕商票的出票、背书、质押、拒付及后续清偿情况提交证据。银行出具说明函,确认我方当事人已经结清相关融资债务,银行不再对两张商票享有票据权利。
法院据此认定,我方当事人有权回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继续主张商票对应的工程款。对于发包方以“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拒付的其他工程款,法院也认定开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不能阻却付款。
(二)同时争取优先受偿权和连带责任
除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外,团队还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终支持我方当事人在欠付工程价款本金范围内,对所施工土石方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同时,因发包方的直接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双方财产始终相互独立,法院判令该股东对600余万元欠付工程价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具商票担保书的保证人,则对两张商票对应的500余万元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① 发包方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及质保金合计600余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② 我方当事人在欠付工程价款本金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③ 发包方的直接唯一股东、出具商票担保书的保证人分别在判决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律师提示
(一)收取商票时,应当约定何时才算完成付款
合同应明确,开具商票是否视为付款,还是以商票实际兑付为准。商票拒付后的处理方式、融资费用和追索风险,也应提前约定。
(二)商票拒付后,要保留完整流转记录
施工单位应及时保存背书、质押、提示付款、拒付及后续清偿材料。起诉前还应核查发包方的股权结构、担保文件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避免只向付款能力有限的发包方主张权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工程款追索#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连带保证责任
本文根据现行法规政策及实务经验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情形因个案不同存在差异,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咨询律师。如有问题,欢迎后台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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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式震律师拥有“法律+财会”的复合专业背景,曾任职于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具备多年审计师从业经验。律师执业以来,他依托审计与财税领域的专业积淀,善于从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中挖掘关键证据,擅长处理股权、税务领域的民事、刑事纠纷,并可独立提供查账、涉税等专项法律服务,为客户提供“法财税一体化”的综合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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