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留痕缺失、异常交易核查不到位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认真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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