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人参加考试,149人通过,通过率99.33%。这不是“学霸扎堆”,也不是“教学奇迹”,而是一起“科技与狠活”加持下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25年5月,骆某给孙某经营的培训公司招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生,孙某提出须保证考生通过率。同年6月上旬,骆某安排袁某以“包过”名义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生源,到孙某的公司参加特种设备理论复审培训及考试,按200元/人向该公司交费。
为提高通过率,骆某联系程某寻求技术支持,约定按通过考生每人50元支付报酬。6月13日,骆某按程某授意购买笔记本电脑一台。程某又联系王某,王某安排技术团队成员杨某等三人远程安装作弊软件及内网穿透软件。
6月14日下午,骆某与袁某带笔记本电脑到孙某的公司进行网络配置,孙某安排相关负责人涛某配合。涛某关闭公司及考场监控、打开考场大门。骆某安排袁某购买网线,将连接考场服务器的电脑网线插入笔记本电脑,配合王某等人进行网络配置,但当日未完成。
6月17日,袁某继续对接王某等人配置网络,并将次日参加考试的“包过”考生名单发送给程某。18日凌晨1时许,网络配置完成后,李某某远程登录,将考生名单导入作弊软件,完成考前部署。
6月18日,上级主管部门对考试中心突击检查,发现异常IP登录考场服务器并篡改数据库信息,随即报案。当日上午参加考试150人,通过149人,通过率异常。中午12时许,袁某按骆某安排取走笔记本电脑,并应王某要求连接手机热点,由李某某远程删除作弊软件及相关数据。
经鉴定,李某某等人编写的作弊软件具有修改考生试题错误答案为正确答案的功能。
也就是说,不是考生会做,而是后台会改。
襄阳市谷城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骆某等九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根据九人在犯罪活动中所起作用,依法区分主从犯,并综合各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九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刑罚,同时责令将非法所得返还各考试参与人。
法官表示,这不是普通作弊,而是通过内网穿透、远程安装作弊软件、导入考生名单、篡改数据库等方式,非法控制考场计算机信息系统,依法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骆某、孙某、程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五人为从犯。技术人员明知他人考试作弊仍编写、安装作弊软件或提供内网穿透等帮助,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单独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若考生以作弊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依法应当撤销证书。
法官提醒,对考生来说,“包过”往往是“包风险”。但交钱买不来真本事,作弊一旦查实,可能面临成绩取消、证书撤销、禁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培训机构来说,通过率不能靠歪门邪道,考试公平是底线,投机取巧最终害人害己。对技术人员来说,别以为只是“远程配置”“写个软件”,明知违法仍提供技术支持,同样会被追究刑责。对考场管理来说,监控不能随便关,大门不能随便开,网线不能随便插。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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