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A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享有作品《穿××冬》《反××》《错×××为》的发表权等著作权人身权利及信息网络传播权。2022年,原告A公司发现被告欧某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运营微信公众号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以供其网络用户在线浏览、下载,并设置了打赏途径。原告A公司认为被告欧某的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云安区法院。
法院判决
云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纠纷。原告A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显示被告欧某通过涉案微信公众号“W”(化称)发布的微信图文,根据指引即可获得涉案图书《穿××冬》《反××》《错×××为》,其传播行为面向的对象系不特定的多数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公众”提供的要件。被告欧某的案涉传播作品行为并未取得著作权人或原告A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欧某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800元。
法官说法
原告A公司享有对涉案图书的发表权等著作权人身权利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被告欧某在未取得A公司的许可下擅自将涉案图书转载至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进行传播,已然侵犯了原告A公司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许多经营者或自媒体人员抱着“网络资源即共享资源”“注明出处即可免责”“权利人不会发现”等错误认识和侥幸心理,殊不知这种行为已将自身置于侵权风险之中。即便是基于兴趣爱好、“方便公众学习”等分享作品,也应该以合法为前提。对此,我们应该恪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使用他人作品前,务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此外,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要树立尊重原创的意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素材或使用开源资源库中的素材,从源头避免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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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云浮通客户端
通讯员丨庄斯现
一审丨黎嘉慧
二审丨邓可强
三审丨萧湘平
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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