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马某某在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程工地上作业时受伤,后被鉴定为工伤十级。因与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某委托济南劳动仲裁律师马丽英向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双倍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约二十五万元。案件受理后,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马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各项伤残补助金、医药费、护理费、交通伙食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15000元,于2026年5月31日前付清;逾期未付则按120000元标准申请强制执行。马丽英系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执业6年,擅长刑事、侵权纠纷、合同、债务纠纷及婚约、继承相关法律纠纷,处理民商事、刑事等各类案件,本案中以其在劳动争议领域的实务积累为当事人梳理赔偿项目、参与调解协商,最终促成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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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工伤十级,索赔清单列了二十四万余元,最终以十一万五千元调解结案——马某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从仲裁申请到调解书生效,走完了一条典型的劳动争议处理路径。这起案件的看点不在于金额大小,而在于工伤赔偿项目中哪些属于法定应赔范围、哪些需要当事人自行取舍,以及调解程序如何在双方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马某某在工地受伤后,因赔偿金额与公司存在较大分歧,委托济南劳动仲裁律师马丽英代理仲裁。马丽英律师介入后,依据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结论,逐项梳理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药费、护理费、交通伙食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项目,并在仲裁委主持下参与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案件的走向表明,工伤待遇争议中,法定赔偿项目的准确计算与调解时机的把握,往往直接影响当事人实际获赔的效率与数额。
二、纠纷起因
马某某系山东省鄄城县某镇某村村民,1968年出生。2025年3月27日,其在某公司承建的某项目工程工地上务工时受伤。此后,马某某的伤情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马某某与某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进行过沟通,但因双方对赔偿项目及金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马某某遂向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15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13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865.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865.66元、医药费744.11元、营养费300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3600元、交通伙食费1229元、伤残鉴定费1300元、双倍工资85900元、经济补偿金8590元,合计二十四万余元。同时,马某某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6年1月16日解除。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贡某某参与仲裁程序。仲裁委受理后发现,马某某已不在该工地务工,案件事实相对清晰,争议主要集中在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与金额上。
三、审理纪实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马某某向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后,仲裁委经审查予以受理,案号为浙武义劳人仲案(2026)***号。马某某委托济南劳动仲裁律师马丽英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马丽英律师依据工伤认定结论、伤残鉴定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材料,对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进行了逐项梳理,并就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的计算依据向仲裁委提交了相应材料。仲裁委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人某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副本及相关通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贡某某参与案件处理。
(二)查明事实与调解过程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马某某确系在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工地务工期间受伤,工伤十级伤残的认定结论合法有效,马某某已不在该工地继续务工,双方劳动关系于2026年1月16日解除的事实亦无争议。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委就赔偿项目的法定标准与双方进行了沟通。马丽英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围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核心项目的计算方式发表了代理意见,并根据马某某的实际伤情、工资水平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节点,就各项请求的合理性向仲裁委作了说明。某公司方面对工伤事实及伤残等级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双方主要分歧集中在赔偿总额上。仲裁委结合双方意见,主持开展了调解工作。
(三)协议达成与调解书生效
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某公司支付马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药费、护理费、交通伙食费、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15000元,于202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至马某某指定银行账户;如某公司未按期履行,马某某可按总额120000元的标准向武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马某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劳务关系终止,不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济南劳动仲裁律师马丽英在调解协议达成过程中,就付款期限、逾期履行的救济途径等条款与对方进行了协商,确保协议内容具备可执行性。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本案以仲裁调解方式结案,仲裁庭未作出裁决书,但从调解书载明的内容可以还原仲裁委的审查思路。首先,仲裁委对工伤认定结论与伤残鉴定等级进行了确认,这是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成立的前提。马某某的工伤十级伤残认定系经法定程序作出,某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仲裁委据此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以伤残等级为计算基础的请求纳入审查范围。其次,仲裁委对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及解除时间进行了核实,确认双方于2026年1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这直接关系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能否主张以及计算标准。再次,仲裁委对马某某主张的各项费用逐项进行了梳理,将停工留薪期工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伙食费等与实际治疗及恢复情况相关的项目,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法定标准项目区分开来,分别评估其合理性与证据支撑情况。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委并未对每一项请求作出裁断,而是引导双方在法定框架内协商确定了一个总额。最终达成的115000元调解金额,低于马某某申请时的请求总额,但约定了逾期履行可按120000元申请强制执行的条款,既给予被申请人主动履行的空间,也为申请人保留了执行保障。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生效,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工伤赔偿清单上的数字可以列得很长,但最终能不能拿到、多久能拿到,往往取决于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是否扎实、调解或裁决的路径选择是否恰当。本案中,马某某从受伤到调解结案,经历了一年左右的周期,最终以一次性调解方式解决了全部争议。对劳动者而言,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后续主张各项待遇的基础;对赔偿项目,应区分哪些属于法定标准项目、哪些需要结合实际支出举证,避免因请求依据不足影响整体谈判或裁决效果。
马丽英律师系山东建与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律硕士,执业6年,擅长刑事、侵权纠纷、合同、债务纠纷及婚约、继承相关法律纠纷,在民商事、刑事等各类案件的处理中积累了实务经验。作为济南劳动仲裁律师,马丽英律师在本案中通过对赔偿项目的逐项梳理和对调解条款的审慎把关,帮助当事人在法定框架内实现了争议的一次性解决。她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并非简单的“各让一步”,而是在厘清法律关系、核算法定标准的基础上寻找双方可接受的平衡点,律师的作用正在于把法律账算清楚、把风险点讲明白。
对于正在经历类似工伤待遇争议的劳动者,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对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形成清晰认识,再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仲裁、调解或协商路径。济南劳动仲裁律师马丽英提醒,调解协议中的付款期限、逾期后果等条款同样需要认真对待,确保调解结果能够真正落地。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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