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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并购股权交易中签署“黑白合同”,备案的阳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吗?
李舒律师 等
股权并购、外商投资领域经常出现黑白合同(阴阳合同),交易双方准备一份反映真实对价、交易安排的阴合同,另拟一份低价、简化条款的阳合同用于报批、工商登记。
在普通二手房交易、工程结算场景中,阴阳合同往往只是价格条款无效,不直接导致整份合同全部无效;但在外资并购、股权支付对价的特殊场景下,审批监管要求严格。如果当事人串通伪造材料,用虚假合同骗取外商投资审批、规避监管,该备案阳合同效力如何?最高院本案给出了和普通阴阳合同不一样的裁判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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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外商并购境内企业的股权交易中,交易双方为规避外资并购专项审批、外汇监管要求,恶意串通炮制虚假股权转让合同用于报批登记,该虚假备案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同时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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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境外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两名原股东分别签署两份真实股权转让协议,合计收购目标公司 100% 股权,真实交易总对价十余亿港元,交易安排包含可换股票据作为支付工具,属于外资股权并购。
二、为规避商务部针对股权并购设置的严格审查流程、同时降低税费,各方配合制作虚假的低价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套印印鉴、模仿签字等方式伪造文件,作为申报材料提交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基于该虚假协议,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具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各方再凭该虚假协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四、后续原股东起诉,请求确认这份用于报批登记的虚假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收购方抗辩,主张该协议是双方真实合意、仅为方便审批,不存在恶意串通。
五、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案涉用于报批的虚假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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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及思路
1. 本案交易属于外资股权并购,监管规则对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并购设置专门、严格的申报、审查程序,该审批秩序、外汇监管秩序属于国家监管利益范畴。
2. 各方串通制作虚假合同、伪造材料提交审批,目的就是绕开法定的严格审查,并非单纯交易价款申报不实。该行为直接破坏外商投资监管、外汇管理秩序,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3. 该虚假报批合同,形式上是股权转让协议,实质是用来掩盖规避审批的非法目的,同时符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情形。
4. 区分:本案否定的是提交审批的虚假阳合同;至于隐藏在背后的真实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需要单独结合法律、审批规则另行审查,并非当然有效。
5. 涉外并购案件,即便合同约定适用域外法律,因属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本案应当强制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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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总结
1. 外资并购场景的黑白合同风险远高于普通二手房、一般股权转让。
普通二手房避税阴阳合同,多数裁判口径是价格条款单独无效,合同其余部分继续有效;但外资并购涉及外商投资准入、并购审查、外汇监管,恶意串通骗取审批的阳合同,存在整体被认定无效的重大风险。
2.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规则不能直接套用到股权并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中标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该规则建立在招投标监管体系下,和外资并购审批监管的立法目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不能类推适用。
3. 交易方案设计层面,律师不得提供规避外资审批、外汇监管的阴阳合同方案,一旦合同被认定无效,交易全盘落空,同时律师面临执业风险。
4. 黑白合同效力判断的底层逻辑(民法典通谋虚伪规则):
通谋虚伪的虚假意思表示(阳合同)无效;被隐藏的真实交易(阴合同)单独判断效力,如果本身需要审批而未报批,阴合同同样可能因欠缺审批要件而不生效或者无效。
5. 提示:不同场景阴阳合同裁判尺度差异很大,不能一概而论。
二手房避税阴阳合同:通常仅低价避税条款无效;
工程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外资股权并购、需要前置审批的投资类交易:虚假报批合同极易整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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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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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手房交易阴阳合同:仅为避税隐瞒成交价,一般认定价格条款无效,房屋买卖主合同继续有效。
2.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与中标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结算以备案中标合同为准。
3. 普通内资股权转让阴阳合同:单纯为避税低价登记,多数案件按通谋虚伪规则,阳合同价款条款无效,按真实价款履行;但如涉及需要前置审批的投资项目,裁判标准收紧。
4. 以骗取审批、规避外资准入 / 并购审查为目的的虚假报批文件,相较于单纯避税,更容易被认定损害监管秩序、整体合同无效。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业务沟通15210234077 | lishu@yuntinglaw.com
个人网站https://lishulawyer.com/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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