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傲雨律师:员工离职两个月,又回到原来的公司。岗位从平面设计换成了项目管理,公司于是第二次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岗位换了,试用期还需要再约一次吗?
两次入职,两次试用期
2023年10月12日,赵某入职某公司,岗位为平面设计师工作,《劳动合同》签订期限3年,定试用期为3个月,转正后工资标准13000元。2025年1月15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25年3月19日,赵某再次入职某公司,岗位为项目管理,双方再次签订期限为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期间工资标准为10400元/月,转正后工资标准为13000元。2025年7月8日,双方劳动关系再次解除。
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25年3月19日其三个月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5000元。某委裁决某公司支付赵某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9000元。
某公司不认可劳动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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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之争
(一)试用期能约几次呢?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二)岗位换了,能不能再约定新的试用期?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1条第2款,其中规定: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公司据此主张:赵某第一次是平面设计,第二次是项目管理,岗位实质不同,可以再约试用期;两次试用期合计6个月,也没超过法定最长试用期,不存在"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可供赔偿。
但是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公司的观点:赵某提交的任命通知和员工离职申请能够证明赵某在第一段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已从事项目管理工作,赵某离职后两个月又重新入职原单位某公司,脱离岗位时间较短,某公司基于此前用工情况对赵某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职业素养理应知晓,双方不存在需要再次了解及适应的缓冲期。
某公司与赵某重新约定试用期的行为既不具合法性亦缺乏合理性,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应按照赵某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及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向赵某支付赔偿金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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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本意
法律设立试用期的立法本意,李傲雨律师在此提示:
对用人单位而言,提供一个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职业素养和身体条件的缓冲期,避免因招聘失误造成的人力资源损失。
对劳动者而言,给予一个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薪福利、企业文化等是否符合自身期望和职业规划的机会,从而判断该单位、该岗位是否适合自己。
本案中,赵某在离职后重新入职某公司处间隔时间较短,双方不存在需要再次了解及适应彼此的缓冲期限。赵某两次入职某公司的岗位及职责均涉及项目管理岗位内容,不应认定成法律规定的"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写在最后李傲雨律师,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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