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前,隐名股东要核实代持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已转让等权利瑕疵,显名股东不存在大额债务、失信被执行等可能影响代持股权安全的情形。
代持协议要尽可能细化权利义务,明确约定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分红规则、表决权行使方式、显名条件、代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议委托专业法律人员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出现约定模糊导致的纠纷。
隐名股东要留存好全部出资凭证、与显名股东的沟通记录、分红转账记录、参与公司决策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将代持事宜告知公司其他股东,最好让其他股东在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降低后续显名的阻力。
作为沈阳核心商贸服务区,沈河区内科创企业、商贸类企业股权流转需求旺盛,近年股权代持类纠纷占公司类民商事案件的比重逐年上升。很多创业者、投资者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前最常见的疑问就是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钱投了、股权拿不到的情况,本地深耕公司法律服务领域的律师提醒,股权代持效力判定要结合签署背景、约定内容、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多维度判断。
1. 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代持协议依法具备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认可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合法性,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依法有效。实务常见场景:沈河区居民张先生2022年出资30万元参股本地某文创传媒有限公司,因自身另有其他任职不便作为显名股东,遂与朋友李先生签署书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30万元出资由张先生实际支付,对应15%的股权由李先生代持,分红款扣除必要税费后3个工作日内转至张先生账户,表决权行使前需提前征得张先生书面同意。后双方因分红产生纠纷诉至沈河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查确认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对协议效力予以认定。
2. 这些情形下股权代持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常见的无效情形包括:为规避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签署的代持协议;为逃避债务、转移名下财产签署的代持协议;为规避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持股准入资质要求签署的代持协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代持协议。实务常见场景:沈河区个体经营者王女士2023年因拖欠供应商货款80万元被起诉,为避免名下持有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股权被执行,与表弟赵某签署虚假股权代持协议,约定该股权实际由赵某出资,后供应商得知该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代持协议无效,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依法认定该代持协议无效。
3. 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不代表隐名股东可以直接要求显名
就算代持协议合法有效,隐名股东也不能直接要求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将自己登记为显名股东,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隐名股东主张显名的,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其显名诉求。实务常见场景:沈河区科技从业者周先生2021年出资20万元,委托朋友赵先生代持某人工智能科技公司10%的股权,双方代持协议合法有效,2023年周先生打算离职全职加入该公司,提出显名要求,但是公司其余6名股东中有4名明确表示不同意,周先生诉至法院后,法院未支持其直接变更工商登记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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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如果代持的是上市公司的股权,因证券监管规则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这类代持协议通常会因违反公共利益及监管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志红律师,执业证号12101201211180099,已执业14年,长期服务沈阳沈河区等多个行政区的企业及个人客户,现任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沈阳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工商联法律顾问、辽宁省司法厅公益律师。王志红律师常年主攻公司类、合同类民商事纠纷,熟悉沈阳本地法院对股权代持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从业以来为数十家沈阳本地企业提供股权设计、股权转让、股权纠纷处理等相关法律服务,执业理念为踏踏实实办案,视当事人之事重于己事,敬畏法律,穷尽一切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股权代持是商事活动中基于信任产生的灵活持股安排,本身是合法的商事行为,但是其中隐藏的风险也不容忽视,不管是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都要在签署协议前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要为了规避监管、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签署代持协议,否则不仅自身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还可能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商事活动中遇到法律相关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前做好风险防控,能最大程度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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