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2025年7月至10月,李某某为恢复被吊销的驾驶证,通过抖音联系自称能办证的上家,按对方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办理对公账户及三张个人银行卡,在明知对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协助转移赃款,对公账户单向流入资金达732197元,其中包含7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的18160元。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家属代缴违法所得及罚金。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邓小媚,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6年,曾任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4年,长期参与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熟悉刑事审判流程与裁判逻辑,兼具审判与辩护双维度实务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强制措施攻坚类案件,办案作风严谨细致,坚持深耕案件细节、穷尽辩护路径。本案中,邓小媚律师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全程参与,对指控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围绕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展开辩护,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案件从立案到判决历时仅十四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结,辩护工作务实高效,在法定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从宽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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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笔七千余元的“办证费”,最终换来六个月有期徒刑——李某某原本只想恢复自己被吊销的驾驶证,却在抖音上结识了一位声称“有门路”的上家,一步步从办证者变成了帮信犯罪的参与者。2025年10月31日,李某某主动走进福建省南平市某局某派出所投案,此时他的对公账户已单向流入资金七十余万元,其中查实涉诈资金一万八千余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邓小媚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将辩护重心锚定在自首、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落实上,力求在认罪认罚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本案的审理全程适用简易程序,从立案到宣判仅用十四天,辩护律师在有限时间内完成了阅卷、会见、量刑协商等各项工作,体现了刑事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务实价值。
二、纠纷起因:从“恢复驾照”到“出借账户”
2025年7月,李某某因驾驶证被吊销,在抖音平台上联系到一名自称可以办理驾驶证恢复业务的上家。对方提出,需要李某某以其名义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开立对公银行账户,作为“走流水”使用。李某某按照上家指示,注册了“临沂市河东区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随后办理了该经营部的对公银行账户,商户代码为__________________,同时开通了本人名下尾号分别为____、____、____的某甲、某乙、某丙三张银行卡,并将上述账户信息全部提供给上家。
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李某某在已经意识到上家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按照对方指令,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协助转移资金。其间,其某甲银行账户因涉诈被银行冻结,李某某非但没有就此收手,反而按照上家要求专程赶赴山东临沂办理解冻手续,解冻后继续协助转账。经司法机关后续核实,“临沂市河东区某经营部”对公账户在2025年10月单向流入资金共计732197元,其中包含陈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左某某、蒋某某、魏某某、郝某某等7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转入的资金共计18160元。李某某本人从该账户提现33772元至个人微信账户,用于日常消费。
三、审理纪实:立案与程序推进
2026年3月10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公诉机关依据某检刑诉〔2026〕***号起诉书,指控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覃某某独任审判,于202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
立案后,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邓小媚与同所律师梁荣蕊共同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前完成了阅卷与会见工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核实。鉴于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辩护人在量刑协商环节重点围绕自首情节的认定与退赃退赔的落实展开工作,为庭审阶段的从宽处理奠定基础。
四、审理纪实:庭审交锋与辩护意见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供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陈述、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等证据,用以证明李某某明知上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账户并协助转移资金的事实。李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邓小媚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提出以下从宽处罚情节:其一,李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三,案发后李某某退还被害人陈某某2997元,体现了积极的悔罪态度;其四,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家属代其向法院缴纳违法所得30775元及罚金5000元,进一步弥补了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辩护人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上述情节予以充分考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五、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达二十万元以上,且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情节的甄别上,法院确认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最终判决: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30775元,发还被害人刘某某1360元、何某某4010元、左某某1998元、蒋某某2997元、魏某某2800元、郝某某1998元,剩余156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判决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办证”类骗局中,上家真正看中的往往不是你的手续费,而是你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南宁刑事辩护律师邓小媚,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6年,曾任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4年,长期参与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熟悉刑事审判流程与裁判逻辑,执业以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强制措施攻坚类案件,办案作风严谨细致,坚持深耕案件细节、客观研判案情、穷尽辩护路径,始终秉持同理心与职业初心,充分理解刑事案件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重大影响。结合本案的代理经历,邓小媚律师提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门槛并不高,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起初只是想办证、贷款或找工作,却在对方指示下注册空壳商户、开立对公账户或出借个人银行卡,事后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仍可能因“明知”的认定而承担刑事责任。一旦银行账户出现异常冻结,应立即停止相关操作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切勿听从上家安排异地解冻后继续使用。对于已经涉案的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退赃退赔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路径,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有助于在认罪认罚框架内实现辩护效果的最大化。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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