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7404.18元,是一名电信诈骗被害人扫描涉诈包裹内传单二维码后损失的金额,而该包裹的印刷包装者之一正是冯某某。2025年8月至9月间,冯某某与他人结伙,以包装、邮寄涉诈包裹的方式为上游诈骗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团伙累计印刷包装涉诈包裹15866个,实际寄出11818个。南宁共同犯罪辩护律师邓小媚,系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6年,曾任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4年,熟悉刑事审判流程与裁判逻辑,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在强制措施攻坚与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本案中,邓小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冯某某的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就指控事实与罪名发表辩护意见,配合认罪认罚程序推进。法院最终认定冯某某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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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15866个涉诈包裹被批量印刷包装、11818个包裹寄往全国各地,而身为团伙核心联络人之一的冯某某,最终获刑仅六个月——从犯认定与认罪认罚的适用,是这一量刑结果背后的关键法律逻辑。2025年8月起,冯某某与陈某某1等人以包装、邮寄涉诈包裹的方式,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广告推广帮助,被害人许某某因此损失81万余元。2025年10月,冯某某在海口被抓获。南宁共同犯罪辩护律师邓小媚接受委托担任冯某某的辩护人,在案件审理中围绕指控事实与罪名展开辩护,并对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予以配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从立案到开庭历时二十余天,其审理过程对于理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帮助行为的定性、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可供观察的真实样本。
二、纠纷起因
2025年8月,冯某某与陈某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商议以包装并邮寄涉诈包裹的方式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帮助。二人分工明确:冯某某负责联系诈骗上家、远程指导包装涉诈包裹及对接快递网点寄递事宜;陈某某1负责联系上家获取涉诈宣传单并组织印刷、包装。同年9月,陈某某1纠集邱某某、陈某某2、黄某某、陈某某3、李某某等五人从海南省海口市前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由邱某某、陈某某2组织人员及包装,黄某某、陈某某3、李某某具体操作包装。该团伙在番禺区累计印刷包装涉诈包裹15866个,后由冯某某联系物流人员陈某某4将包裹转运至广东省普宁市某快递网点寄递,实际寄出11818个,其中签收2415个,未寄达的包裹由快递网点依法拦截。同年9月7日,被害人许某某收到上述涉诈包裹后,扫描内置传单上所附二维码,被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817404.18元。2025年10月24日,冯某某、陈某某1在海南省海口市被抓获归案。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简易程序适用
2026年3月2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公诉机关依据南市青检刑诉〔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陈某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认为二被告人系从犯、认罪认罚,其中陈某某1系累犯,建议对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陈某某1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二)庭审中的认罪认罚与辩护
2026年3月24日,案件开庭审理。南宁共同犯罪辩护律师邓小媚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冯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庭审围绕指控事实、量刑情节及程序适用展开,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冯某某家属代其向法院预缴纳罚金5000元。整个庭审程序因适用简易程序而相对紧凑,法庭重点审查了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
(三)法院查明事实
法庭经审理查明:2025年8月起,冯某某、陈某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包装并邮寄涉诈包裹等方式,共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同年9月,陈某某1纠集邱某某等五人从海口至广州番禺区实施犯罪活动,团伙分工明确、层级清晰。该团伙累计印刷包装涉诈包裹15866个,经物流转运后实际寄出11818个,其中签收2415个。被害人许某某于2025年9月7日收到包裹后扫码被骗817404.18元。公安机关从冯某某处扣押iPhone14 pro手机一台,从陈某某1处扣押iPhone8 Plus手机、华为荣耀Magic7手机各一台。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累犯情节的适用以及量刑建议是否适当。南宁共同犯罪辩护律师邓小媚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的辩护立场,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程序选择相互衔接,使法庭得以将审理重点集中于量刑情节的审查。
法院研判认为,冯某某、陈某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帮助上家包装、邮寄引流涉诈包裹,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且其五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被判决有罪,依法从严惩处。冯某某积极缴纳罚金,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人陈某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冯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手机,在各被告人履行完财产刑后,可向扣押机关领取。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涉诈包裹的印刷包装者,同样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便没有直接实施诈骗,只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即可能入刑。本案中,冯某某因从犯地位和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罚,但六个月的刑期与罚金仍然构成实实在在的刑事记录。对于身处类似处境的当事人,尽早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准确认定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争取合法从轻情节的重要路径。南宁共同犯罪辩护律师邓小媚,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6年,曾任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4年,兼具审判与辩护双维度实务经验,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与强制措施攻坚类案件。邓小媚律师在办案中坚持深耕案件细节、客观研判案情、穷尽辩护路径,充分理解刑事案件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影响,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务实的办案态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厘清行为性质与量刑情节,远比被动等待更具现实意义。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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