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南宁市青秀区某小区内连续发生两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交易,牵出一条利用魔方APP与微信跨区域撮合交易的地下链条。案发后,五名被告人相继被抓获,其中潘某某被公诉机关指控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邓小媚律师接受委托担任潘某某的辩护人,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获利金额与情节严重认定展开系统性辩护。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潘某某长期介绍他人(含未成年人)卖淫,但其从介绍卖淫中获利是否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标准存在合理怀疑,公诉机关相关指控证据不足,最终以介绍卖淫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邓小媚律师系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六年,曾任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四年,长期参与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熟悉刑事审判流程与裁判逻辑,具备审判与辩护双维度实务经验,执业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处理疑难复杂案件与强制措施攻坚类案件。作为南宁网络犯罪辩护律师,她坚持深耕案件细节、客观研判案情、穷尽辩护路径,在本案中通过对在案流水证据的逐笔审查与被告人供述的比对分析,促使法院对“情节严重”的指控作出审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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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公诉机关指控获利五万元以上、建议在五年以上量刑,法院最终却认定该项指控证据不足——这起介绍卖淫案的转折,源于对电子流水证据的逐笔比对与对“情节严重”标准的严格审查。2024年1月,南宁市青秀区某小区内接连发生两起涉及未成年卖淫女的性交易,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背后存在一个利用魔方APP和多个微信账号进行线上撮合、线下交易的介绍卖淫网络。五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其中梁某某1、潘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四人被指控“情节严重”,包某某被指控提供帮助行为。南宁网络犯罪辩护律师邓小媚接受潘某某家属委托,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担任其辩护人,针对获利金额认定、主观明知、证据链条完整性等核心问题提出辩护意见。案件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于2025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
二、纠纷起因:网络撮合链条的形成与运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1自2020年起,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在招嫖业务员和卖淫女老板之间进行撮合,长期多次介绍卖淫女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嫖资提成。被告人包某某明知梁某某1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仍将其实名注册并绑定银行卡的微信账号交给梁某某1使用,后梁某某1长期使用该账号收取嫖资及提成。被告人潘某某自2023年2月起,利用微信招揽嫖客,再通过魔方APP寻求卖淫女资源,将确认的性交易对象、价格、项目等信息传达给梁某某1等上家,撮合交易完成后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或微信收取提成。
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系同居情侣关系,二人自2020年起以类似方式共同从事介绍卖淫活动,利用多个微信账号招揽嫖客、使用魔方APP寻找卖淫女资源,并通过罗某某实名认证的支付宝、微信账户收取提成,所得款项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
2024年1月6日,陈某某、罗某某与嫖客唐某某1确认嫖娼意愿后,将信息传达给梁某某1,梁某某1与上家周某某联系,共同将韦某某(2007年出生)安排至南宁市青秀区某小区房内与唐某某1进行性交易,事后梁某某1通过微信收款码收取700元,陈某某、罗某某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收取408.88元提成。1月8日,潘某某与嫖客钟某某确认嫖娼意愿后,经梁某某1与周某某联系,将韦某某安排至同一小区另一房内与钟某某进行性交易,事后梁某某1收取500.2元和300元提成,潘某某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收取608.88元提成。
三、审理纪实:从立案到庭审的推进
(一)立案受理与强制措施
2024年1月9日,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南宁市青秀区某路某酒店及某公寓有人涉嫌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次日对“2024.1.9介绍卖淫案”立案侦查。包某某于2024年4月16日被抓获,在其配合下,公安机关于同日将梁某某1抓获。陈某某、罗某某于2024年4月28日在北海市被抓获,潘某某于2024年5月9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某地铁站出口被抓获。五名被告人均于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17日变更起诉。
(二)庭审交锋:罪名无异议下的情节之争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对介绍卖淫罪罪名均无异议,但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及获利金额提出异议。梁某某1辩称未核实卖淫女年龄、获利仅一万四千元左右,另有保健会所收入;潘某某辩称仅辨认过一笔608.88元获利,另有驾校招生收入,且不知道卖淫女系未成年人;陈某某辩称微信支付宝流水中包含代打游戏、摆摊卖奶茶等合法收入;罗某某辩称仅提供收款账户、极少参与。包某某对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未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系出于朋友关系帮忙。
南宁网络犯罪辩护律师邓小媚在庭审中围绕潘某某的获利认定提出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指控潘某某介绍卖淫获利五万元以上、构成情节严重,证据不足。在案微信、支付宝账单中大量流水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交易性质,潘某某还从事驾校招生等合法业务,口令红包收入中包含销售提成部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同时提出潘某某具有坦白、初犯、认罪悔罪等从轻情节。
(三)法院查明事实与证据审查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某1、陈某某、罗某某从介绍卖淫活动中收取提成均不低于五万元,潘某某收取提成不低于三万元。认定依据包括各被告人指认的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支付宝口令红包流水,以及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等。公安机关从各被告人处扣押了多部手机,其中部分手机登录的微信中存有介绍卖淫的聊天记录及收款记录。
针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不知卖淫女系未成年人”的辩解,法院审查认为,四名被告人长期从事介绍卖淫活动,明知卖淫人员可能有未成年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核实年龄,对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持放任态度,甚至依嫖客要求寻找年纪小的卖淫女,客观上促成了未成年卖淫女与嫖客的性交易并获取提成,相关辩解不予采信。
针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法院对四名被告人分别评判:梁某某1、陈某某、罗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稳定供述与指认照片、经辨认签名的账单流水、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三人收取提成均达五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潘某某虽在侦查阶段供述获利五万元左右,但与其供述的每单提成数额、介绍次数不相符,亦与经其辨认的微信、支付宝流水不符,且其提出还从事驾校业务,故其获利是否达到五万元以上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其情节严重证据不足。南宁网络犯罪辩护律师邓小媚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针对罗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从犯意见,法院审查认为,陈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提取笔录、指认照片、账单流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人分工协作共同参与介绍卖淫活动,罗某某不仅提供实名认证账户用于收款,还主动促成交易,所得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二人均系主犯。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梁某某1、陈某某、罗某某长期介绍他人(含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潘某某长期介绍他人(含未成年人)卖淫;包某某明知梁某某1从事介绍卖淫仍提供帮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介绍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某某1、潘某某具体实施介绍卖淫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某某与罗某某互相配合、共同实施并收取提成,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包某某提供帮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包某某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5年6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某1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电子流水不是“铁证”,逐笔核对交易性质与来源,往往能在量刑关键节点上打开缺口。本案中,公诉机关以微信、支付宝流水总额指控潘某某获利五万元以上,但南宁网络犯罪辩护律师邓小媚通过对流水构成、被告人合法收入来源及供述矛盾的逐项梳理,促使法院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回归证据裁判标准,最终潘某某未被认定情节严重,量刑从五年以上降至四年。邓小媚律师系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六年,曾任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四年,熟悉刑事审判流程与裁判逻辑,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疑难复杂案件与强制措施攻坚。她始终认为,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重大命运,辩护工作必须深耕细节、穷尽路径,杜绝流程化、形式化办案。对于涉及网络犯罪指控的当事人而言,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对电子证据进行系统性审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步。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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