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春律师 专注于诈骗犯罪辩护
作者: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
陈婉雯 刑事团队核心成员,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辩护;
备注:本文原创,未经许可不能转载
今天来聊聊刑事案件中的一个争议话题——侦查阶段究竟是否需要聘请刑事辩护律师?或者说辩护律师能够在案件的侦查阶段起到什么作用?这个话题本就是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来的争议话题,很多当事人、家属认为侦查阶段律师没办法阅卷、根本起不到辩护作用,聘请辩护律师并无必要。今天张律师就结合自身的亲身办案经历,来分享一下这个话题。
一、辩护工作并不以阅卷作为必然前提
其实这个话题的争议来源,就在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护律师只有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才能阅卷;而部分当事人及家属、甚至部分同行律师就此认为侦查阶段看不到案件卷宗,所以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是很局限的、只能被动等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但结合张春律师团队的办案经验来看,上述的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甚至是很有可能延误案件最佳辩护时机的。而在张律师团队过往案件中,也存在大量侦查阶段介入后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撤案的情形。而读完张律师分享的下述几点,大概也就能理解为什么我说辩护工作并不以阅卷作为前提。
二、会见当事人、与家属面谈是了解案情的最基本渠道
正如张律师在之前的文章中分享的,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了解、梳理案件基本事实的最重要渠道就是当事人和家属。
首先,为什么大部分公安机关不乐意与辩护律师或家属沟通、同步案情?客观来说,侦查阶段是整个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最基础、最重要阶段,而侦查期限往往确又比较短。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下,大部分警官没有时间、精力与辩护律师同步案件情况。此外,会有部分警官认为侦查阶段收集的案件信息、取得的侦办进展实际上都属于国家秘密,侦查阶段依法不应当与辩护律师同步。还有极少数的情况下,是因为一小部分辩护人“硬辩”“乱辩”,在没有相关事实与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盲目开展辩护工作,导致警官不愿与之交流。不管哪种情况也好,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实际上是非常难通过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与进展的。
其次,当事人与家属往往是第一手信息源,也是最重要的信息源。很多家属第一次来咨询的时候往往会带着公安给的拘留通知书,以及家属自己掌握的部分材料等等。实际上这就是辩护律师能够了解案情的第一手渠道。带着家属反馈的相关材料,辩护律师还需要再去会见当事人、交叉确认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就张律师团队的工作经验而言,在与家属面谈完、会见完当事人,团队就已经能够形成第一版案件事实了。
最后,辩护律师结合罪名与案件事实梳理出的有效案件事实,是辩护能够起作用的根基。张律师经办这么多起诈骗案件以来,每一起案件都毫无例外地需要首先形成一版案件事实。在听取家属与当事人的意见之后,张律师往往还会通过网络等多种渠道核实、交叉确认获取到的案件信息(例如当事人反馈的持股信息、银行流水来往信息等等)。大部分家属可能并不了解,甚至会认为这样一版案件事实与“我作为家属向公安反映的信息”其实是差不多的。失之毫厘差之千里。我们所说的有效的案件事实,既是完整结合了家属、当事人反馈的案件信息的,也是客观、全面的,能够佐证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有效证据。这是为什么我们说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很重要的第一个要点。
三、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够梳理、提交案件证据材料
我在之前的文章也分享过,公检法机关与辩护律师的思维其实全然不同——前者是有罪、入罪思维,而后者是无罪、出罪思维(尤其是侦查机关)。而这必然导致侦查机关带着入罪的思维去采集证据材料——“我”要证明你有罪。部分的家属在意识到这一点之后也会向公安机关反映、提交自己掌握的有利证据、企图以此证明当事人无罪。
但这里面往往会存在几个问题。
首先,家属是否知道什么是有利证据、什么是不利证据?对于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家属来讲,这真的很难。
其次,家属是否知道如何梳理、整理证据?我遇到过这样一个案子,家属把一箩筐的银行流水全部提交给公安,其中有大量的无关的、重复的流水,公安最后也没看懂家属想表达什么意思、所以上述证据并没有发挥到该有的作用。
最后,家属是否知道应当要在什么时候提交证据最好?是应当在当事人一被拘留了就交吗?还是批捕之前抑或之后再交?
以上我提出来的这几个问题实际上绝大部分家属都很难给到一个明确的答复,家属即使手握证据、也并不知道如何提交能够最大化地发挥证据效用。而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就在这几个问题的肯定答复中——经过专业研判,刑事律师能够判断、梳理相关的证据,并且在适当的案件阶段提交给办案机关。
就以张律师今年年前在浙江亲办的一起合同诈骗罪的成功案例,该案件涉及标的共5.8个亿,而且是民庭审理民事纠纷后将相关的案件线索移送给侦查机关,被害人还是国企。就是这样一起难度极高的案例,张律师介入后花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将涉案企业的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证据材料全部整理好、提交给办案机关。当时光打印证据材料,就打印了三大箱。最后这起案件也是做撤案处理、并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案件能够取得如此成功的效果,实际上也是根源于家属的风险意识,在当事人被拘留后的第二天就委托了张律师。
四、具备巧妙、全面的沟通技巧,才能让侦查机关听取辩护意见
这是很多家属在刑事案件中苦恼的问题,究竟应当如何与办案机关沟通、让他们听取我们的意见?很多同行律师也会有同感。这一点张律师在此前的文章也分享过非常多次了,这里再简单总结一下。
首先,清晰、客观的案件事实与对应佐证是警官愿意沟通的必然基础。以我目前办理的某起医保诈骗案件为例,我刚刚开始表达无罪的观点,警官就开始反驳“你究竟是否了解案情?你知道你的当事人干了些什么吗?他们集中销毁病历你知道吗?”但实际上,我通过与家属面谈、会见当事人,知道警官所称的“销毁病历”实际上是医院组织的完善病历的工作,其目的是适应医保局相关的管理要求、而非骗保非法占有医保基金。而后来警官之所以愿意继续听我讲,本质上也是根源于我梳理了一版客观、完整的案件事实与对应证据,为警官提供了一个新的办案视角。
其次,对于不同风格的办案人员也需要采取不同的沟通技巧。比如,部分警官会比较强势、不太愿意花太多时间听取律师意见,而部分警官则比较温和、谨慎办案,甚至会留出时间与辩护律师面谈。对于前者,辩护律师的沟通重点是留痕——提交相关的辩护意见、案件事实梳理以及对应证据清单与材料,而不是与之硬碰硬、非要警官听取我们的意见;而对于后者,我们更多则可以面对面沟通,客观地、全面地陈述相关的辩护意见。
最后,适当地找到公安机关相关的领导人员反馈案件信息也是提升辩护效率的有效手段。我今年在白云经办一起合同诈骗案,遇到了经办警官根本不愿意提供联系方式、也不愿意同步任何案件进展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找到了该办案机关分管经侦的相关领导、并且通过电话把上述情况反馈上去,就在当天,我就接到了主办民警打来的电话。
五、侦查阶段中与检察院的沟通也是辩护中很重要的一环
这里我就分享两个案例,就能直白地说明为什么检察院在侦查阶段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第一个,侦查阶段公安向检察院呈捕,辩护律师的沟通是争取不批捕的重要因素。这已经是刑事辩护中的老生常谈了,要想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与检察院沟通、协商,此处不再赘述。
第二个,同级检察院的立案监督。我在揭西经办一起案件,诈骗罪,涉案金额7000多万元,我们打无罪。当时我也通过线下交流与主办民警交换了各自的法律意见,除此之外,我还把相关的辩护意见同步给了当地的检察院——申请检察院对该案件做立案监督。所谓的立案监督并不止于字面上的“申请检察院对公安不立案做法律监督”,还包括“申请检察院对公安不应立案而立案做法律监督”。而申请检察院做立案监督,也是同样需要完整的辩护意见、基本案件事实梳理、证据清单与证据材料。这个案件最后在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下,虽然并未在侦查阶段撤案,但也争取到了检察院做不批捕决定、对当事人做取保候审。
第三个,向上级检察院反映、投诉相关案件信息。在之前分享C某某借贷诈骗被不起诉案件中,我专篇分享过:该案件在管辖上存在违法违规,当地公安、检察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在多次向办案机关、检察院都反映过管辖问题无果之后,张律师又向上级检察院同步反映了相关情况,最后通过上级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才得以将该案件从原来的办案地挪出。
综上所述,侦查阶段中的辩护工作就是非常必要且紧急的,而辩护律师所能做的也远不止家属、当事人所想像的。侦查阶段中合格的刑事辩护,应当是穷尽所有的辩护手段、竭尽所能地反馈与案件相关的基本事实与证据。
以上,与各位共勉!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