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杜超律师,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民交叉部主任,常驻执业地山东济南。本文围绕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做实务分析,基于济南办案经验,可供山东地区参考,省内各地办案尺度存在差异;内容仅作法律知识科普,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也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
核心结论
故意伤害罪立案的前提是伤情构成轻伤以上。伤情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施行),这份标准共451个条款,每一条对应一个具体的损伤情形。只要比对出问题,就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要求检察机关专门审查。一旦轻伤结论被推翻为轻微伤,或者同一伤情出现两份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无法排除,案件就有极大机会争取不起诉。济南就有通过技术性证据审查推翻轻伤鉴定、当事人被无罪释放的真实案例。
![]()
一、故意伤害罪为什么打的是"鉴定"而不是"打人"
故意伤害罪的入罪门槛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加伤情鉴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轻微伤不构成犯罪,只承担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
也就是说,故意伤害案件里,打没打人、为什么打人,都不是决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决定性的证据只有一份——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说轻伤,案件刑事立案、可能刑拘;鉴定意见说轻微伤,案件就不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第一战场不在法庭,在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站不住,全案就站不住。
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唯一标尺
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是2013年8月30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2014年之前各地适用的重伤、轻伤、轻微伤鉴定标准同时废止。
这份标准的结构是:
- 4.1 鉴定原则:以损伤当时的伤情及损伤的后果或结局为依据
- 4.2 鉴定时机:以损伤直接所致的并发症为主,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以损伤后果为主的三种情形,分别应在伤后即刻、伤情稳定后、损伤90日后鉴定
- 4.3 伤病关系处理: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轻微作用的,既无因果又无关联的各种情形,分别如何评定
第一章至第九章按部位展开:颅脑脊髓、面部、听器视力、颈部、胸部、腹部、脊柱四肢、手、体表,再到其他损伤。每一个损伤情形对应一个条款编号,比如"牙折"对应5.2.3m、5.2.4q条款,属轻伤二级;鼻骨骨折则要区分粉碎性骨折(轻伤二级5.2.4o)与线性骨折伴明显移位等不同情形。
辩护的第一步,就是把鉴定意见书里"依据标准第X条评定为轻伤X级"这句话,和标准原文逐字比对。
三、鉴定意见常见的四类问题
第一类,条款援引错误。鉴定意见把损伤情形归错了条款。比如把牙槽骨骨折、牙齿松动当成"牙折"适用5.2.3m、5.2.4q条款评轻伤二级——牙齿Ⅲ度松动但未脱落、影像学未见根折,就不能适用"牙折"条款,只能落到轻微伤条款。一字之差,罪与非罪。
第二类,伤病关系没有区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条明确要求区分新伤与陈旧伤、损伤与疾病。被害人此前受过伤、本身有退行性病变、骨质疏松等基础疾病的,鉴定时必须评价伤病关系。把陈旧性骨折、陈旧性鼻骨偏曲当成本次外伤所致的新伤来评轻伤,是最常见的错误之一。这一点是刑事伤情鉴定区别于民事伤残鉴定的关键:刑事伤情鉴定不评参与度比例,只回答一个问题——本次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不成立,轻伤结论直接塌掉。
第三类,鉴定时机不对。标准4.2条规定,以损伤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评定的,应当在损伤90日后或伤情稳定后鉴定。伤情未稳定就出鉴定,肢体功能、面部瘢痕、器官功能这类"以结局评定"的项目结论必然不可靠。
第四类,鉴定程序和依据有问题。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资质、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送检材料不真实、只听被害人自述症状不做客观检查就下结论。2016年12月18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刊载的《云南马龙:"三见面"制度严把证据真实关》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重新鉴定得出的轻伤结论"主要靠鉴定人听取被害人诉说症状后的主观判断",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后重新鉴定,结果为轻微伤,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因此,轻伤二级以上的鉴定结论并非必然成立,且具有争取不起诉、无罪撤案的空间。
四、济南真实案例:技术性证据审查推翻轻伤鉴定,当事人无罪撤案
2019年06月21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办理过一起典型案件,济南检察网公开报道内容为:付某故意伤害李某案中,原鉴定认为李某头部被打伤后构成轻伤,付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请逮捕。办案检察官将鉴定意见提交技术部门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法医技术人员通过审查病历、CT片等原始资料,认为认定轻伤证据不足,出具了不同意原鉴定意见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同时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最终出具轻微伤的鉴定意见。依据法医的重新鉴定意见,付某被无罪释放。
这个案例说明三件事:第一,轻伤鉴定意见不是终局结论,检察机关内部设有法医技术部门,专门对侦查阶段的鉴定意见做实质审查;第二,只要提出有理有据的异议,检察技术部门调取病历、CT片等原始资料重新核查是常规动作;第三,轻伤被推翻为轻微伤后,结论是当事人被无罪释放——连缓刑、不起诉的程序都不用走完,案件直接不构成犯罪。
五、故意伤害案件高频问答
问:轻伤鉴定结论能推翻吗?
答:得看鉴定过程与标准。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不是终局结论。收到鉴定意见告知后三日内可书面申请重新鉴定,案件到检察院后还可以要求检察技术部门做技术性证据审查。
问:轻伤二级还有机会不起诉吗?
答:有机会。重点看鉴定依据:条款援引是否正确、伤病关系是否区分、鉴定时机是否符合标准。只要有实质异议理由,检察院可委托专门审查,轻伤被推翻为轻微伤或证据存疑的,都可以争取不起诉。
问:申请重新鉴定公安不同意怎么办?
答:不要停留在公安环节。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异议和理由,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足以影响证据采纳的,检察院一般应当委托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问:在济南轻伤是不是就一定会判刑?
答:不一定,伤情鉴定只是证据而非定罪结论。可从条款适用、伤病关系、鉴定时机等方面提异议,若推翻为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即便鉴定有效,结合谅解、案情等,也有机会争取不起诉,济南有相关无罪真实案例。
问:多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答:收到鉴定意见告知后三日内可提书面异议,不建议仅口头反映。书面申请要写明具体异议理由,附上证据线索。越早申请,调取病历、影像原始材料越方便,后期辩护阻力也更小。
问:公安驳回重新鉴定申请,还有救济途径吗?
答:还有办法。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鉴定异议。对鉴定提出足以影响证据采信的实质异议,检察院可启动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由检察法医复核原伤情鉴定。
问:故意伤害争取不起诉主要有哪些情形?
答:主要三类:一是法定不起诉,伤情实际为轻微伤,达不到刑事犯罪标准;二是存疑不起诉,多份鉴定矛盾无法排除;三是酌定不起诉,伤情成立,但取得谅解、情节轻微。前两类大多靠突破鉴定意见实现。
问:家属涉嫌故意伤害在济南被拘留,优先做什么?
答:尽早找济南的律师进行会见,审查起诉阶段告诉律师重点审查伤情鉴定,核对条款、伤病关系、鉴定时机;申请调取对方病历、CT 原始影像。争取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是最佳时机。
问:拿到谅解书,能不起诉吗?
答:谅解是重要从轻情节,但不会直接否定轻伤鉴定。鉴定无问题时,可凭谅解、被害人过错争取酌定不起诉;若鉴定本身存在漏洞,优先推翻鉴定,实现法定不起诉,辩护效果更彻底。
问:轻微伤和轻伤二级对案件影响差别多大?
答:二者是罪与非罪的区别。轻伤二级达到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会追究刑事责任,留下案底;轻微伤仅属于治安案件,只做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会有犯罪案底。
结论
故意伤害案件的罪与非罪,系于一份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标准是公开的、条款是确定的,漏洞就藏在条款援引、伤病关系、鉴定时机和原始资料的比对里。轻伤被推翻为轻微伤,案件依法不起诉甚至直接无罪;两份鉴定矛盾无法排除,案件存疑不起诉。济南已有技术性证据审查推翻轻伤鉴定、当事人无罪释放的公开案例。收到鉴定意见告知书后,越早提出有条款依据的书面异议,越接近不起诉的结果。
作者:杜超律师,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民交叉部主任,执业证号:13701202010189936,常驻执业地山东济南;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工学双重学习经历,擅长程序与技术类刑事辩护,包括醉驾、人身犯罪、网络犯罪、开设赌场、诈骗、传销、强奸、组织卖淫、毒品等与鉴定、金额核查、谅解协商相关的各类刑事案件。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