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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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刑事法强化系列课程组实务课程《刑事法前沿问题》第二讲“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顺利开讲。该课程是法律学院与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共建战略合作的重要内容,本次课由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彭文昌律师主讲,法律学院杜伟老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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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昌律师首先介绍了当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办案难点,随后梳理了税法及税收征管体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立法沿革及司法解释变迁。彭文昌律师重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近两年来“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法编撰的审判参考案例等,重点讲解了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重点难点问题、实践和理论的争议焦点问题,并就前述各罪名涉及的牵连犯、竞合犯等理论进行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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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文昌律师指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心功能在于抵扣税款,对虚开行为的刑事评价不能仅依据发票形式是否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重点要考察行为人有无骗抵增值税款的主观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危害结果。彭文昌律师特别解读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规则。对于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开具专票,且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未因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不应机械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通过相关案例,他指出,实践中应准确认定逃税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抵扣少缴税款的情形,应认定为逃税罪,虚抵进项税额超过应纳税义务范围部分则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后,彭文昌律师进一步反思了我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体系中保护法益与各罪构成要件存在背离、罪名交叉竞合及法定刑配置不协调等问题。他建议,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可以分为积极侵犯国家税收财产权的骗税犯罪、逃避履行纳税义务的逃税犯罪和扰乱发票秩序犯罪三类,根据其法定刑轻重区分实害犯、危险犯,形成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分类分层的递进式处置思路,厘清当前税收犯罪罪名体系,解决罪名之间界分不明、过度交叉竞合的问题,形成层次清晰、罪责刑相适应的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体系。
互动环节,彭文昌律师就同学们提出的如何区分逃税的行政行为与犯罪行为、逃税罪与虚开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问题进行了细致回答。
至此,《刑事法前沿问题》第二讲“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课程圆满结束。
文字:迟彦琳
王彤彤
伍乐洋
图片:周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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