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记者从合肥市房产局获悉,为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包括全面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实施商品住房现房销售、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优化土地供应管理、持续做好开发建设管理五个部分。
在全面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方面,意见分类明确商品住房预售条件,在2026年8月28日后,新取得的土地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政策;经项目所属区域相关部门评估,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备案完成后,2027年底前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在预售资金监管上,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明确预售封顶认定标准,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主体结构封顶以工程实际进度为准,即主体承重结构施工至设计屋面标高并完成顶层浇筑,作为单体申请预售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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