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桩离婚案,把"偷拍取证"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妻子在卧室装摄像头,拍下丈夫3个月内80余次陌生女子上门的画面,法院却认定这是非法证据,不予采信。
事情要从2024年12月说起。56岁的陈婷与59岁的刘辉结婚20余年,2008年起两人分居两地,妻子带孩子定居澳洲,丈夫在国内打理公司。当年底,刘辉突然通过微信提出离婚,陈婷心生怀疑,趁回国之际在自家卧室隐匿安装了微型摄像头。统计显示,2024年12月20日至2025年3月23日,刘辉在家60余天,陌生女性上门超过80次,部分还与他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亲密行为,疑似存在金钱交易。
2025年8月,陈婷将监控视频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主张丈夫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多分财产。一审法院却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结论:夫妻归夫妻,刘辉对自己的卧室同样享有隐私权,陈婷秘密安装摄像头属于主动、刻意的窥视行为,取证手段具有"严重的不法性和背俗性",不能因为拍到了出轨就倒推手段合法。2026年7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按一般规则分割财产,陈婷不服上诉,喊出那句"我在自己家装监控,到底错在哪"。
更戏剧化的一幕发生在警方那边。今年9月,警方介入调查,已找到部分上门女子。但民警坦言:刘辉涉嫌嫖娼的行为发生在2024年底至2025年3月,早已超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6个月追责期限,多部门正在研判,处罚恐怕难以落地。
一场自以为万无一失的取证,最终落得证据被排、对方难罚的两难局面——这起案件撕开了一个值得所有人琢磨的问题:当维权手段本身踩到了法律的边界,"我拍的是坏人"还能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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