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核心要点
发布:2026年10月23日,发改委2026年第50号令,2026-12-01施行,覆盖电煤、电力、天然气三类保供中长期合同。
一、核心定位
1. 电煤:允许贸易商代签,严禁倒卖、转卖、套取、挪用保供煤源(第九条、第十四条)
- 原则上供需双方直签;直签确有困难,可由煤炭贸易企业等第三方签订,接受属地监管
- ✅ 贸易商角色:补位代签、履约保障;❌ 禁止二次转手倒卖合同项下煤炭
2. 电力:允许已签合同全部/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第二十六条)
3. 天然气:允许做调剂、合规转让(第二十五条)
差异原因:电煤是实物资源,转手容易推高煤价;电、天然气是管网内能量流,转让便于供需平衡
二、电煤重点规则
1. 合同期限:1年及以上,鼓励多年期
2. 应签主体:煤矿及关联销售企业、公用燃煤电厂、民生供暖燃煤供热企业及关联燃料采购企业
3. 价格机制:
- 港口交货:基准价+浮动价
- 产地交货:按月度调整机制
4. 运输:涉及铁路运输的,必须提前协商运输计划,铁路优先保障运力
5. 履约:月度履约量保持均衡稳定,严禁倒卖、转卖、套取、挪用(红线条款)
三、处罚&信用链条(闭环约束)
违规情形:未及时代签、履约量不达标、价格不合规、不履约、倒卖套取挪用等
处置链路:责令改正→约谈→警告→通报批评→记入信用记录→失信惩戒
同时,合同履约记录作为:国企考核、先进产能释放、跨区送电、铁路运力保障的重要参考(履约好优先给运力、政策倾斜)
四、实操落地三个关键点
1. 运力:提前申报铁路运输计划,按月核对发运量;贸易商核心价值是协调运力,不是转手囤货
2. 验收:电煤重点考核热值、硫分、灰分、水分;矿方化验、到厂化验不一致,必须在合同写清仲裁判定方式,避免扣款扯皮
3. 结算:按月对账,核对发运量、到厂量、化验指标、结算金额,保障现金流稳定
五、签约前自查三件事
1. 核对主体身份:是直接供需主体,还是第九条允许的第三方代签贸易商
2. 明确履约边界:不能约定二次转售、串货倒卖条款
3. 完善验收、仲裁、结算、运力保障相关约定
六、出台背景
原煤产量同比持续下行、发电侧承压,在供给收缩阶段,通过制度锁死保供履约,稳住民生和能源安全。
《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三类能源对比表
项目
电煤保供合同
电力保供合同
天然气保供合同
施行时间
统一:2026.12.1起施行(发改委50号令,6章45条)
同左
同左
合同期限
≥1年,鼓励多年期
1年及以上(跨省跨区优先多年)
≥1年,鼓励多年期
第三方/转让规则
✅允许贸易商代签(补位履约)❌严禁倒卖、转卖、套取、挪用合同项下煤炭(第十四条红线)
✅允许合同全部/部分转让第三方(26条)
✅允许调剂、合规转让(25条)
价格机制
港口交货:基准价+浮动价产地交货:月度调价机制
市场化形成,不强制固定价
民生用气优先保障,可约定调峰、可中断气量
运输配套
涉及铁路运输,必须提前协商铁路计划,铁路优先保运力
电网通道统筹、跨区送电配套
管网管输配套,约定调峰责任
核心特点
实物商品,转手容易推高煤价、挤占保供资源
管网内能量流,电量转让便于供需平衡
管网气体,调峰转让保障民生用气
违规后果
责令改正、约谈、警告、通报、记入信用记录、失信惩戒;履约情况作为运力、产能释放、国企考核依据
同惩戒体系,转让在合规框架内
同惩戒体系,重点保障民生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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