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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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当事人 W 某与友人搭乘网约车,途中因行车路线问题,W 某与网约车司机发生口角争执。争执过程中,W 某情绪激动伸手欲拍打司机,因司机侧身躲避,手掌不慎击打至其眼部。司机当即表示“看不见了 ”并停车,M某发现司机面部及鼻部有血迹。事发后司机报警,W 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先后经历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定,W 某与司机发生口角后将司机左眼打伤,法医临时鉴定显示损伤程度不低于轻伤二级,但被害人拒绝配合开展正式伤情鉴定。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当事人面临被刑事追诉的风险,一旦被起诉定罪,将留下刑事案底,对个人职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家属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朱桂颖、冷德武律师担任 W 某的辩护人。
律师代理
接受委托之后,朱桂颖律师、冷德武律师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多次会见当事人,反复核实案发全部细节,完整细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逐页梳理案卷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据链条进行全面拆解,跳出侦查机关的指控逻辑,挖掘案件当中多处关键疑点。
恒略律师认为:本案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体系存在重大缺陷,W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故意,被害人所受眼部伤害系司机突然转身这一意外因素介入所致,被害人主动放弃伤情鉴定导致危害结果无法确认,本案远未达到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 ”的法定追诉标准。 同时,W某已对被害人作出巨额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不足情形,依法应当对W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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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卷宗证据、会见核实的案件事实,两位律师从犯罪构成、因果关系、证据缺陷等多个维度撰写法律意见书,向承办检察院充分陈述辩护观点:
1.主观上缺乏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W 某仅因口角情绪冲动,本意只是拍打面部发泄不满,并没有追求、放任伤害对方身体结果的主观心态。被害人受伤,存在司机突然侧身转身这一无法预见的意外介入因素,并非 W 某可以控制,被害人出具的谅解材料中亦提及受伤存在意料之外的因素,本案难以认定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2.客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存疑。案发于封闭狭小的车内,缺少监控录像,同车人员仅能证实事后看到司机受伤出血,无法完整还原冲突瞬间动作、击打力度、接触部位。临时法医意见不等于正式伤情鉴定,无法排除被害人旧疾、意外介入等其他致伤可能性,因果链条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3.定罪关键证据缺失,达不到刑事起诉标准。故意伤害罪刑事追责需要达到轻伤及以上伤情,本案被害人拒绝配合正式伤情鉴定,没有法定有效的正式伤情鉴定意见,无法确认损伤是否达到轻伤二级追诉门槛,侦查阶段出具的临时伤检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定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全案多为言词证据,客观证据严重不足,证据链条断裂,不能形成排他性的定罪结论。
4.本案社会矛盾已经实质化解。案发之后当事人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方案,取得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双方对立矛盾已经化解,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角度,也不宜继续对当事人进行刑事追诉。
据此,辩护人正式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对 W 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检察院决定:证据不足,依法不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后,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补充侦查重报后,检察机关仍认为:本案关键证据正式伤情鉴定意见缺乏,证据链条不完整,认定W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检察机关最终对W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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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朱桂颖律师、冷德武律师通过细致阅卷、深挖疑点、重构证据审查思路,将辩护重点从表面争执引向构成要件与证据链条,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刑事辩护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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