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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科技部等11部门联合发文!金融如何“浇灌”三大国际科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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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邱清月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提出,到2030年,支持科技创新全链条金融服务体系更加健全,直接融资占比明显提升,区域金融服务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到2035年,建成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

锁定2030、2035两节点:直接融资占比要“明显提升”

《意见》明确,聚焦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顶尖人才集聚功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金融资源布局,促进“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加强风险管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资金保障方面,文件提出健全重大科技任务央地投入共担机制,形成多元科技投入机制,支持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区域基金引领作用,支持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前沿技术布局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意见》提出,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开展试点,将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范围。

耐心资本被摆在突出位置。文件提出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国际级创投中心,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耐心资本作用,在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投资一批子基金和项目;用好已设立社保科创基金,稳妥有序为科创领域提供资金支持;支持发展并购基金,加强区域并购金融服务协同衔接。

针对顶尖人才,《意见》提出用好助学贷款、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发挥创投类政府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作用,重点支持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及高水平创新团队;研究建立覆盖科技人才职业责任、医疗、健康等保障需求的保险体系。对纳入国家及地方重点人才计划的归国科学家、科技领军创业人才,在个人境外合法资产调回、以境外资金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结合相关交易主管部门政策,研究外汇便利化支持方案。

三地差异化布局:北京重原始创新、上海强产业协同、湾区探科技金融

《意见》对三大区域分别划定金融服务方向。

北京(京津冀)聚焦原始创新和京津冀协同创新。文件提出,围绕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雄安新区等创新网络,提升域内金融服务协同水平,打通“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培育”金融服务全链条;发挥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示范引领作用,依法合规支持相关科技金融业务经验向雄安新区科创园区等地推广;建立健全中央企业创业投资“长周期算总账”的考评机制;提升北京证券交易所创新发展水平,在优化发行上市制度、引导公募基金扩大市场投资、丰富债券市场产品体系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在智能驾驶、人形机器人、生物医药等领域组建重大科技攻关保险共同体。

上海(长三角)立足产业集群协同优势。文件提出,围绕上海、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等重点城市,深化长三角五地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加强要素跨区域流通;加快科创板改革举措落实,完善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链延伸等场景,优化G60科创走廊区域特色金融服务,做强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推广共保体模式;推动科技金融相关标准跨区域互认互通,支持科技型企业跨区域经营和“科创飞地”建设。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开放型科技金融体系。文件提出,发挥“深圳—香港—广州”科技创新集群引领作用,支持深圳光明科学城、东莞松山湖科学城、广州南沙科学城等重点区域开展产学研跨区域协同创新;支持前海、河套、南沙、横琴重大合作平台先行先试,推动两地机构更多利用内地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香港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对接联网,深化粤港澳跨境征信合作;落实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支持港澳持牌机构与内地金融机构合作;支持企业用好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到资本市场上市,推动大湾区港股企业依规在深圳上市。

“创新积分制”三地互认,跨境融资便利化提额

在跨区域协同层面,《意见》提出构建跨区域科技金融服务联盟,引导银行、证券、保险、创业投资、担保、租赁等机构加强合作,构建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风险共担模式,打造跨区域科创基金矩阵。

信息共享是重点之一。文件提出“央地联动”制定科技金融领域数据开放指标目录,推动“创新积分制”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内率先实现互联互通互认,依法合规将底层数据向金融机构开放。成果转化方面,依托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科交中心等技术交易平台,探索科技成果资产确权、评估、质押、处置全链条服务机制,推动三大技术交易所与国家统一技术交易服务平台互联;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等产品推广实施。

债券市场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市场机构创设科创债指数化产品,鼓励应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信用保护工具等支持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和投资;用好科技创新与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工具,为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型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发债融资提供担保增信;支持研究制定科技创新债券信用评级行业标准。

对外开放方面,文件提出研究规范完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外汇业务便利化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积分制”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等在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规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并适当提高额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和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支持境内科技型企业的境外研发中心、离岸创新平台、境外技术子公司等开立相关境内外汇账户;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通过“玉兰债”“上海自贸离岸债”等模式发债融资。

风险底线:防一哄而上,避免“内卷式”竞争

组织实施层面,《意见》提出由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加强协同联动,监测评估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科技金融生态建设情况;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区域实施细则,破除要素跨省流动壁垒。

风险防控被单列一条。文件明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压实各方风险管理责任,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金融机构要坚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稳健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协助金融机构有效辨别真假创新;金融管理部门要引导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经营战略,差异化发展科技金融业务,确保金融创新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有序推进,避免“内卷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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