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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岩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其实案情并不复杂。原告李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村级道路上行驶时,被告卢某饲养的没有拴绳的宠物犬突然扑向车辆,导致摩托车失控侧翻,李某摔倒在地,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及软组织损伤,入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找卢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结果,无奈诉至法院。
庭审中,承办法官陈久铭先对被告卢某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在公共通行道路上放任饲养的犬只自由活动,导致原告躲避不及摔倒受伤,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你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承办法官又转向原告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你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在村屯道路上未按照操作规范审慎安全驾驶,致使险情发生,你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番释法后,原本剑拔弩张的双方都冷静下来。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原告、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被告卢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1万余元。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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