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 1 月 3 日晚,一场酒局变成了一条人命。郭某荣在谭某文(已判刑)家中饮酒,醉酒后与人争执,被掌掴打倒在地。谭某文指使温某平等人把他拉出去,几个人把他拖到院子里殴打致昏迷,再抬到巷口时,没有打急救电话,没有人守在旁边。等群众报案、医护人员赶到,人已经没了。鉴定结论写着:强大机械性暴力作用于胸部,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案发后,温某平给自己起了个假名字,"李少平",一路逃到佛山、海南。这一躲就是 5 年。2011 年 10 月 31 日,他走进公安机关投案,被取保候审。按说故事到这里,他走回了法律的轨道。但取保期间,他又跑了,公安机关将他上网追逃。
这一跑,又是 8 年。2019 年 8 月 12 日,在家人的规劝下,他再次走进公安机关。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摆在他面前的,是一个决定命运的法律问题:投过一次案、跑过一次的人,还配得上"自首"两个字吗?
《刑事审判参考》里有过一个否定答案。第 1303 号潘平盗窃案,潘平被抓获归案后取保就医,取保期间脱逃,之后又投案。法院没有认定自首,理由是取保期间逃跑表明不愿接受制裁,自首的前提被阻断;如果这样的行为还算自首,等于变相鼓励已归案的人先逃跑再投案。潘平最终靠坦白获从轻,判了有期徒刑六个月。
但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温某平案里给出了肯定答案:他在司法机关采取控制措施之前主动投案,归案不是被抓获的结果,而是主动投案的结果;潜逃后再自动归案,并没有实质上否定自首的成立,客观上仍节约了司法资源。不能认为受过讯问或者曾被采取强制措施,就永远失去自动投案的机会。法院认定自首成立,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 2023-04-1-179-006。
两个案例合在一起,边界其实很清楚:法释〔1998〕8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写明,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跑了再回来,只要是在被控制之前自己走进去的,机会还在;等被抓了,机会才真的没了。入库案例王某甲抢劫案印证了后一种结局:取保后拒不到案被追逃,2010 年被抓获归案,不认定自首。
这起案件最值得普通人记住的一点,不是那些法条,而是一个朴素的对比:同是脱逃后再归案,主动走进去和被押着回来,走向了两种结局。取保候审不是结案,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随时可能变成网上在逃人员。家里有人取保失联的,劝他越早投案越好,家人规劝、陪同投案同样有效。
规则是清晰的,个案认定以在案证据为准。你的家人走到哪一步了?评论区说城市、罪名、阶段,看到我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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