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就是在自己权限范围内签了个字、做了个决定,怎么就成了滥用职权?”
这是职务犯罪案件家属最常问的一句话,也是最难一句话回答清楚的问题。
职务犯罪中,“利用职权”与“正常履职”之间的那条线,从来不像法条写得那么清晰。一个签字,可能是履行审批职责,也可能是超越权限的决定;一次资金调度,可能是单位经营行为,也可能是个人擅自挪用;一笔业务损失,可能是市场风险所致,也可能是严重不负责任的结果。同样的客观行为,法律评价不同,罪与非罪的结论天差地别。
这条界限到底划在哪里,需要回到具体的证据、程序和权限依据中去判断——而这恰恰是职务犯罪辩护最核心、也最考验专业功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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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职权”本身:授权范围与自由裁量权的边界
滥用职权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超越职权”或“违反规定处理公务”。但“职权”的边界在哪里,不能凭感觉判断,必须回到授权文件、岗位职责、内部审批流程中去核实。
司法实践中有一条被反复确认的规则:正常履职行为因结果不佳而被追责的情形时有发生,但行为定性要看是否实质上违背了职权的核心内容与程序强制规定。在长春中院审理的一起滥用职权案中,行为人将保管的空白土地使用证交予同样具有保管职责的同事,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行为”。这个案例说明,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越界,不能只看“出了事”,要看行为人是否在其被明确授权的范围内行事,是否属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辩护时首先要追问的是:这项决定,到底在不在当事人的权限清单上? 如果一项审批、一次签字、一个决定,本就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且没有违反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即便结果不理想,也不应轻易越过“履职不当”的边界,滑入“滥用职权”的范畴。
二、再看“程序”:是否履行了审慎注意义务
职务犯罪中大量涉及过失类罪名,比如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这类罪名的核心不在于“结果有多严重”,而在于行为人是否 “严重不负责任” 。
司法实践中有一条清晰的出罪逻辑:若行为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因市场波动、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导致损失的,属于正常工作失误,不构成失职犯罪。程序在这里发挥着实质性的区分功能——集体研究、报批备案、专业评估、风险提示,这些程序动作的存在,证明行为人是在以单位职责的方式行事,而不是在以一种放任的、严重不负责任的方式处置职权。
反过来,如果行为人故意跳过审核程序、故意回避集体决策、明知风险而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程序上的“反常”就会成为指控其“严重不负责任”的关键证据。程序是否被遵守,是区分“履职失误”与“失职犯罪”最直观的标尺之一。
三、再看“意志归属”:是个人决定,还是单位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权”与“正常履职”界限最模糊、也最考验辩护精细度的领域。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本质是“公款私用”,擅自将公款脱离单位的管理与控制。但实务中大量案件的争议不在于“钱动了没有”,而在于动这笔钱的意志,到底是个人意志,还是单位意志。
立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界线: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辩护的核心工作,就是把决策还原为集体意志、把行为目的还原为单位利益、把个人利益输送从指控中排除出去。
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裁判样本:同一案件中,350万元部分因有真实的集体决策、约定回报且单位持续受益而出罪;41.1万元部分则因为是擅自决定、没有单位意志支撑而入罪。法院并没有因为资金流向了关联企业就简单定罪,而是穿透审查了决策背景与单位受益情况——决定性质的,不是资金去向,而是意志归属。这个区分逻辑,同样适用于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还是在“履行职务”处理单位事务。
四、主观故意:职务犯罪中容易被忽略的区分维度
渎职类职务犯罪中,主观要件的区分往往被家属忽略,但它恰恰是辩护的重要空间。
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对其行为侵害国家机关公务合法执行以及国民信赖,持希望或放任的心态。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同样造成了损失,是“故意违背职权”,还是“履职过程中的判断失误”,对应的罪名和量刑完全不同。 辩护需要回到具体的行为细节中:当事人当时是否被明确告知了违法性?是否有专业意见支持其判断?是否在发现风险后采取了补救措施?这些事实,决定了对主观状态的评价,也决定了“利用职权”的指控能否成立。
孙浩宇律师:界限的判断,需要同时看懂侦查卷宗和审判逻辑
“利用职权”与“正常履职”的界限,不是一个可以在法条里直接找到答案的问题。它取决于授权文件怎么写的、审批流程怎么走的、决策记录怎么形成的、损失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而这些信息,分散在侦查卷宗、财务凭证、会议纪要和言词证据之中,需要有人能同时读懂侦查阶段形成的材料逻辑和审判阶段法官的评价标准。
孙浩宇律师 | 综合大所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 | 刑事团队主任 | 累计经办案件总金额超10亿元,客户满意度98%+,多案获不起诉、撤案、死刑改判、缓刑等显著成果。
孙浩宇律师拥有公安刑侦中队长、法院审判骨干、专职刑辩律师三重履历。做刑警时,他清楚职务犯罪案件的职权依据、审批记录和决策过程在侦查阶段是如何被收集和解读的,也清楚哪些“越界”的指控在证据上其实经不起推敲;在法院工作时,他熟知法官在审查“是否超越职权”“是否严重不负责任”“是否属于单位意志”时,真正看重哪些事实。这种侦查与审判的双重视角,让他在面对“这个行为到底算履职还是算犯罪”这类边界问题时,能够跳出非黑即白的直觉判断,回到权限、程序、意志和证据的具体层次中去拆解。其执业机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1702房。
最后提醒:界限的判断,越早介入越有空间
职务犯罪案件的定性,很大程度上在监察调查和侦查阶段就已经开始定型。第一次陈述如何描述自己的权限范围、如何解释决策过程、如何说明程序依据——这些细节越早得到专业指导,后续在“超越职权”与“正常履职”之间争取空间的可能性就越大。等到证据结构固定、批捕决定作出,再想重新划定这条界限,难度会显著增加。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职务犯罪调查,对某个行为究竟属于“履职”还是“越界”存在疑问,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不要等到界限被单方面划定之后才开始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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