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
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最常遇到的一道坎是:赔偿委员会不进行实质审查,而仅以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未终止侦查的函件及自行核实情况为由,驳回申请。
那么,刑事国家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是否需对诉讼程序是否终结进行实质审查?
最高院入库案例《陈某平申请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无罪赔偿案》中明确:
对刑事赔偿申请的受理以原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为原则,但是赔偿义务机关如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赔偿委员会对“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以保障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实现权利救济保障和权力正常运行之间的平衡。
法院认为,
对刑事赔偿申请的受理以针对被告人的原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为原则,赔偿义务机关如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赔偿委员会对“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此既能保障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也能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实现权利救济保障和权力正常运行之间的平衡。
鉴此,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证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提供简单书面或其他不足以证明案件正在有效办理证据的,原则上应当依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裁判观点简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申请。 关键在于"审查属实"四个字。这意味着:赔偿委员会不能对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函件照单全收,而要实质审查其是否真实反映案件仍在有效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进一步明确: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证据,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仅提供简单书面函件或者其他不足以证明案件正在有效办理的证据的,原则上应当依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本案中,西安中院仅以公安机关"未终止侦查"的函件及自行核实情况为由驳回赔偿申请,依据不足。因为仅仅一句"侦查未终结",既不能说明案件仍在有效推进,也无从证明当事人仍处于被迫究刑事责任的现实状态,不足以对抗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正当权利。
实务建议
1.遭遇"未终止侦查"等理由不予赔偿时,积极行使申请复议、申诉权利,要求赔偿委员会实质审查;
2.重点指摘:赔偿义务机关仅提供函件而无案件有效办理进展的,属于"证据不足",应启动赔偿程序;
3.收集并提交证明案件已无实质推进的证据(如长期无侦查进展、当事人已解除取保候审、撤诉多年等);
4.及时注意程序节点,不因一纸"未终结"函件就放弃救济。
周军律师提醒,刑事赔偿以原诉讼程序终结为原则,但赔偿义务机关主张"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委员会必须实质审查;仅凭一纸函件不足以驳回,证据不足时应依法启动国家赔偿程序。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