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过中医、持有养生培训证书
就能擅自诊病开方吗?
近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底,A区卫健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中医诊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能出示《中医诊所备案证》,许可诊疗科目为中医科,但注册医师周某当日未在岗。现场查获1张处方笺,载明患者杨某被诊断为失眠,医师签名处未见签名,处方包含多种中药饮片,金额400元。
莫某系该中医诊所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其称因注册医师周某回老家,自己学过一点中医,当日通过看舌把脉为杨某诊断失眠、开具5剂中药,利用个人微信账号收取治疗费用400元,该费用未转入诊所账户,也未退还给患者。
当日,A区卫健局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某中医诊所立即停止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莫某开展执业活动。
莫某提供《深圳市中医“治未病”暨中医适宜技术培训班合格证书》,主张自己的行为是体质调理,并非非法行医。经查,莫某于2013年取得该培训证书,但持证人员仅能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治未病”相关工作,无权开具药物。故A区卫健局依法认定某中医诊所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执业活动,处以5万元罚款。某中医诊所不服,向A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某中医诊所认为,莫某提供的是养生指导而非诊疗,涉案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处罚过重。故将A区卫健局、A区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
A区卫健局辩称,莫某无证实施诊疗、开方收费,构成非法行医,行政处罚合法适当;A区政府辩称,其行政复议程序合法、认定准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A区卫健局、A区政府分别具有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核心争议是涉案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批复规定,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缓解病情、减轻痛苦的活动;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非医疗机构及人员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
本案中,莫某通过看舌苔、把脉为杨某作出“失眠”的明确诊断,开具包含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中药饮片处方,并收取诊疗费用,该行为具有明确的疾病诊断和治疗目的,属于典型的中医诊疗活动。莫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亦未取得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中医医师资格,其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不能代替行医资质,亦不包含开具药物的权限,故A区卫健局认定该诊所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执业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执业活动的,按每使用一人5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本案中莫某的诊疗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一般裁量情形,故A区卫健局作出5万元罚款的处罚,适用法律准确、裁量适当。且A区卫健局、A区政府均履行了法定程序,保障了某中医诊所合法权利,程序合法。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某中医诊所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中医养生热度攀升,部分人员误以为持有养生培训证书即可独立接诊开方,部分诊所工作人员存在“注册医师不在岗时,自己临时顶班接诊”的侥幸心理,此类行为已明确触碰法律红线,属于违法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就医时应仔细核查医疗机构及医师资质,正规中医诊所需悬挂《中医诊所备案证》,接诊医师需出示《医师执业证书》,发现未取得资质人员开展诊疗、开具处方,或诊所注册医师不在岗、非医师接诊等情况,可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举报。同时,应注意区分养生与诊疗,若仅为日常体质调理、保健养生,可选择正规养生机构,若涉及疾病诊断、用药治疗,必须前往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由持证医师接诊。各类诊所应严守法律底线,严格规范执业行为,严禁使用非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法条链接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七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使用未注册或者未备案在本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不具备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培训考核等条件的医
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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