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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杨女士通过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50万元。2023年8月,杨女士经医院诊断为宫颈上皮瘤样病变(CIN)II级,并接受了宫颈LEEP环切术治疗。杨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及保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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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CIN II级不属于原位癌”为由拒赔。保险公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ICD-10分类标准,认为仅CIN III级才属于原位癌范畴。杨女士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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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病历资料及诊断标准,指出国家卫健委已通知自2019年3月起全面使用ICD-11中文版进行疾病分类和编码。根据ICD-11,宫颈上皮内瘤变II级(CIN II)明确归类于“宫颈原位癌”项下。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不得以合同约定诊断标准与通行医学诊断标准不符为由拒绝赔付。案涉保险合同条款对“原位癌”的定义应结合现行医学标准进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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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完全采纳开尔律师意见,认定杨女士所患CIN II级符合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标准。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15万元,豁免自确诊之日起的剩余保险费,并退还已多缴的保费2,268元。
本案胜诉,明确了保险条款中疾病诊断标准应与时俱进,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保险公司不得依据过时的分类标准拒绝赔付。开尔律师精准运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及ICD-11分类规则,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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