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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的剧还没看,爱奇艺的官司先来了。
惠州一家租车行把车租出去后,因为有人在车里播放涉嫌侵权的视频,与迅雷一起成了被告。按照租车公司负责人的说法,爱奇艺要求其在五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提出在停止侵权行为前,停止向公众出租涉案车辆。
租车行卖的是出行服务,收到的却是影视版权账单。这场跨界官司,究竟是怎么发生的?
值得关注的是,按照租车行提供的后台记录,涉案软件是在租车人取车之后才下载的,而租车人的姓名,又与取证公证书上的委托代理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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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于 涉案当事人提供
如果这些情况属实,案件就需要先回答一个问题:租车公司究竟做了什么,以至于要为车里播放的一部剧承担责任?
软件是谁装的,不能含糊过去
据新黄河报道,租车公司负责人赵先生介绍,5月8日,有人前来租车,反复确认需要指定年份、指定车型的车辆。当天上午11点取车,后台记录显示,11点28分,车机下载了迅雷浏览器。随后,有人在车内搜索、播放了爱奇艺享有相关版权的《燃罪》,并进行了取证。
几个月后,租车公司收到了法院材料。
按照报道转述,爱奇艺的起诉理由包括:涉案车辆车机系统“预装”相关软件,为用户观看侵权视频提供了便利,扩大了侵权范围。但赵先生提出,软件并非租车公司安装,下载时间就在对方取车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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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 爱奇艺
“预装”和“取车后自行下载”,看起来只是几个字的差别,却直接关系到租车公司有没有参与被指控的行为。前者涉及经营者提供了什么,后者则需要进一步区分用户操作与经营者责任。
报道还提到,记者联系相关律所后,工作人员确认,同名人员确实是律所助理,但取证问题需要负责人回应。
因此,这起案件需要核对的,应当是完整的操作过程:车辆交付时装有哪些软件,谁下载了浏览器,谁搜索并播放了视频,租车公司对此是否知情、是否提供过相关帮助。这些问题,不能被“车里确实播出了视频”一句话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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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 涉案当事人
公证能记录过程,不能替代责任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取证人员自行下载软件、搜索并播放视频,并不当然意味着违法取证。为固定网上已经存在的侵权内容,进行必要操作,本身并不难理解。
真正需要审查的,是这些操作证明了谁的行为。即使公证记录了屏幕上播放视频的过程,也仍然需要说明,这个过程与租车公司的经营行为有什么联系。用户在车机里装了软件,不能直接推导出软件由车主安装;车内播放了涉嫌侵权的作品,也不能直接推导出车主参与了传播。
如果完整记录确实显示软件是在取车后下载,起诉方就应当解释,“预装”的判断依据从何而来。证据既要呈现播放发生的后半场,也要交代车辆原本处于什么状态的前半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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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 涉案当事人
当然,租车公司也不会因为经营的是出行服务,就天然排除版权责任。主动提供盗版资源,把“免费看热播剧”作为出租卖点,与交付一辆允许用户自行下载软件的智能汽车,涉及的行为显然不同。
责任需要落在具体行为上,“提供便利”四个字,不能成为一只无限扩大的口袋,最后把提供车辆、网络乃至电源的人都装进去。
小商家的地址,为何也值得关注
这场争议还有一条程序上的线索:租车公司被列为被告,可能影响案件在哪里审理。
按照原稿所述相关案件材料,爱奇艺还曾将宁德一家租车公司与快手共同起诉,涉及六起案件,向租车公司合计主张三十万元。在相关管辖审查中,法院认为,出租车辆中安装视频软件,与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关联,将租车公司列为被告有虚列被告、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之嫌,最终将案件移送。
这里必须区分:管辖裁定处理的是案件该在哪里审理,并不等于对其他被告是否侵权作出结论,也不能直接替代惠州案的事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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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它提出的问题,值得重视:一家当地商家被告上法庭,究竟因为它确实参与了纠纷,还是因为它的地址恰好能帮助原告选择诉讼地点?
依法选择法院,本身没有问题。共同被告制度,也有集中解决关联纠纷的价值。但如果经营者与侵权行为缺乏实际联系,仅仅因为地址合适就被拉入诉讼,程序带来的便利,就可能变成另一方需要承担的负担。
小商家的营业执照,不应轻易成为企业诉讼布局中的通行证。
没赔钱,不等于没有损失
公众讨论这类案件,容易只盯着最后判赔多少钱。可对一家租车行来说,收到传票的那一刻,成本就已经开始发生。
找律师、调记录、整理材料、安排应诉,都要花时间和钱。即便最后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误掉的生意、耗掉的精力,也不会自动回到账户里。
爱奇艺在惠州案中提出的停止出租涉案车辆,同样需要放在这个背景下理解。它只是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法院已经作出的禁租裁判。但对依靠车辆周转经营的商家而言,这样的请求仍然意味着现实压力。停止侵权应当针对什么行为,是否需要限制整辆车出租,都应当结合具体事实接受审查。
影视作品需要投入,盗版传播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依法维权当然值得支持。但版权保护越是专业化、规模化,就越需要准确识别责任主体,完整呈现取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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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律师,我始终认为,专业能力也意味着对使用规则的方式负责;程序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权利,却不应让缺乏责任依据的小商家承担额外的谈判压力。
这起案件最终仍需由法院依据完整证据判断,但有一点应当清楚:出租一辆车,与参与传播一部剧之间,需要有经得起检验的责任链条。
版权人的损失需要被看见,小商家的应诉成本也不能被当成零。租车行交付的是一辆供人出行的汽车;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它参与侵权,就不该仅因有人在车里点开了一部剧,被迫为别人的诉讼布局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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