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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保洁上班途中遇难,工伤认定被驳回,检方出手之后成功获赔
一、案件始末:超龄老人务工路上遭遇意外,维权开局接连碰壁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对外发布的民生典型案例,真实发生在江西,主角是63岁的淦某生。老人退休之后,想着还能做点力所能及的工作补贴家用,和当地一所学院签下临时聘用劳务协议,岗位是校园保洁,日常按照学校的排班时间上下班,遵守学校考勤管理,每天负责教学楼、公共区域清扫,按月领取劳动报酬 。
事故发生在2021年10月7日清晨,淦某生像往常一样出门,走在前往单位上班的路上,在路上遭遇交通事故,最终不幸身亡。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写明,对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老人自身承担次要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原本属于工伤认定的适用场景,家属第一时间准备材料,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没想到申请直接被驳回。
人社局给出的理由十分明确,当事人事故发生的时候,年龄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在工伤认定受理范围之内。家属不甘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一审法院认同人社部门观点,直接驳回诉求;家属继续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续申请再审,同样没有得到支持,连续多轮维权全部失利,一家人陷入困境 。
很多普通人看到这里,都会下意识觉得,既然已经退休、领取养老金,再出来打工就不受工伤制度保护。这个想法也是很多用工单位默认的规则,不少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时候,直接签署劳务合同,认为一旦出事不需要承担工伤相关责任。但这个案子后续的反转,恰恰纠正了这种片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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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能不能直接排除工伤资格
整个案件争论的核心,集中在两个法律关键点,也是很多超龄务工人员都会碰到的难题。第一点,超过退休年龄,还在接受单位管理、固定时间上班,算不算事实上的用工关系;第二点,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是否等同于法律条文里面所说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原审判决当中,法院参考相关司法解释,提出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法院认为老人已经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因此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不能认定工伤。当地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之后,仔细研读法条,发现这个理解存在偏差 。
检察官梳理法条出台背景,当年对应的司法解释制定的时候,城乡居民养老制度还没有全面落地,条文当中提到的养老保险待遇,原本特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就是大家上班的时候单位统一缴纳、退休之后领取的职工退休金。城乡居民养老属于普惠式兜底保障,每月金额很低,和职工养老保障性质完全不一样,不能简单划上等号,不能仅凭领取居民养老,直接剥夺劳动者申请工伤的权利。
除此之外,办案人员实地调取用工证据,确认老人需要遵守学校考勤制度,保洁岗位本身属于学院日常业务当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工作内容由单位安排、劳动报酬固定发放,完全符合劳动管理特征,不能只凭借一纸劳务协议,就直接否定客观用工事实。综合全部线索,检察机关认定原判决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三、多方释法说理,争议实质性化解,家属拿到补偿
抗诉启动之后,检察官没有单纯等待法院开庭审判,而是联动法院,同时对接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开展释法工作,把案件背后的法理、同类案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政策逐一讲解,引导各方换位思考。老年人外出务工,本身是靠劳动换取收入,虽然年龄达到退休标准,但劳动能力依旧存在,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如果完全得不到保障,并不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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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轮沟通协商,涉案学院充分理解法律精神,最终同意承担工伤对应的主体责任,和家属达成补偿协议。家属拿到补偿款项之后,主动撤回再审申请,这一场历时多年的维权纠纷,终于迎来圆满结果。案件办结之后,作为维护老年人劳动权益的代表性案例,被最高检选为典型案例对外发布,用来指导全国各地同类案件办理,为超龄务工群体维权提供参考方向 。
很多人会疑惑,既然最后达成补偿协议,是不是代表已经直接认定工伤。这里需要说明,双方属于协商达成补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这个案例更大价值,是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提醒各地办案机关,不能简单拿年龄作为一刀切标准,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障,需要结合用工管理形式、养老保险类型综合判断。
四、现实现状:越来越多老年人重返岗位,权益保障缺口亟待重视
随着人均寿命提升,大量60岁以上身体健康的老人,选择再次参与劳动,保洁、保安、后勤、绿化岗位当中,超龄从业者占比很高。很多家庭需要依靠这份收入补充开支,改善生活。但用工市场里面,对于这部分群体的保障安排普遍不够完善。
不少用人单位聘用超龄人员的时候,优先选择签订劳务协议,规避工伤保险参保义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岗位受伤,企业第一时间就拿出劳务合同,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责任。而很多老人本身法律知识有限,出事之后不知道去哪里维权,取证困难,维权周期漫长,很多家庭最后只能被动接受少量补偿,很难拿到合理赔偿。
并不是所有超龄务工人员都适用同样标准,区分关键点在于养老保险类型。如果已经领取城镇职工退休金,一般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仅仅领取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依旧需要结合用工实际情况,综合评估是否具备认定工伤的条件。单纯以年龄划线的判定方式,正在被司法实践逐步纠正。
相关保障政策也在持续优化,多地已经开始探索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参保通道,允许用人单位为达到退休年龄、仍然在岗的人员单独购买工伤保险,提前化解用工风险,保障老人受伤之后能够获得理赔,从源头减少这类纠纷。
五、理清大众认知误区,避免维权的时候踩坑
这类案件曝光之后,网上衍生很多片面解读,容易误导正在务工的老年人以及用工企业,这里把几个高频误区拆解清楚。
误区一:只要超过60岁,上班路上出事一律不算工伤。年龄只是参考条件,不是绝对门槛,需要结合养老保险待遇种类、用工管理情况综合判定,进城务工超龄农民,满足条件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误区二:签了劳务协议,就一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协议名称不能直接定义双方关系,真实用工状态、考勤管理、岗位属性,才是判断的核心依据,即便合同写劳务,如果日常管理符合用工特征,依然存在认定劳动关系的空间。
误区三:领取养老金就等于完全不受法律保护。即便属于劳务关系,劳动者受伤之后,依然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用工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不是完全没有维权渠道。
误区四:维权只能靠打官司,没有其他办法。遇到纠纷之后,可以先向12333咨询,也可以申请检察监督、调解协商,很多行政争议都能够通过释法协商的方式化解,不用走完全部诉讼流程。
对于有外出务工打算的老年人,上岗之前尽量留存用工证据,排班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证都要妥善保存,一旦发生意外,这些材料都是维权的关键凭证。企业用工的时候,也建议主动配置商业意外险或者工伤保险,规避风险,兼顾双方权益。
六、司法监督守住民生底线,劳动权益不该被年龄限制
综合案件细节与司法解读来看,63岁保洁员的案件,核心矛盾就是过去很多机构习惯直接用退休年龄作为划分标准,忽略劳动者真实用工状态、养老保险类型之间的差异。家属一路诉讼接连败诉,最后依靠检察机关抗诉,推动争议化解,拿到补偿,不仅帮助一个家庭挽回损失,更重要的是明确裁判思路,不能简单把年龄当成劳动者权益的门槛。
我们的社会正在步入老龄化阶段,未来会有更多身体健康的老年人继续参与劳动。劳动本身不分年龄,只要依靠自身劳动获取报酬,对应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被重视。工伤保险制度设立初衷,是分担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带来的风险,如果仅仅因为到达退休年龄,直接排除保障资格,就背离制度原本的公平理念。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纠正法律适用偏差,正是为了补齐这类群体的保障短板。
从长远来看,想要彻底解决这类矛盾,还需要用工单位、社保部门、司法机关一起配合,完善超龄劳动者参保渠道,规范用工协议签订,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减少同类纠纷发生。
看到这里想问大家,你身边有没有退休之后还在外打工的长辈?你觉得超龄务工人员的保障,还可以从哪些方面完善?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理性交流。
免责声明:本文案例素材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典型案例,案件最终结果为双方协商达成补偿,并非全部同类案件都能够得到相同结论;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需要结合当地政策、养老保险情况、用工证据综合判定,本文仅作为普法科普,不构成法律诉讼依据;如遇到同类纠纷,建议携带证据咨询律师或者人社、检察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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